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海府〔2005〕21 号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序列各局(委、办)局长(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是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对外往来。市长出国出境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各局(委、办)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行使本部门范围内的职权。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经市长委托,也可以由常务副市长主持。
     八、对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请示事项,属于上级和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主管副市长自行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须与有关副市长协商;重要的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并经常互相沟通情况。对带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由集体讨论决定。
     十、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各局(委、办)局长(主任)在市长领导下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负责本部门工作。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正确贯彻落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决定、规定和批示,自觉与市政府保持一致,做到政出一家、令行禁止;实行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对不负责任、推诿扯皮而贻误工作的,要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市政府成员对市长和副市长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十二、市政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顾全大局,严戒本位主义;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的职能,积极主动负责地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协调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帮助本系统所属单位解决问题,协助市政府工作。部门之间遇到有分歧的问题,应主动沟通协商,不得随意上交或下卸矛盾。要做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可持续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具有可行性。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各部门、各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八、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市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建立小康和谐社会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十、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并按程序报市法制局审查。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进程。

第五章 工作安排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二十四、各部门、各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政府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督查工作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市政府履行督查职能,负责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执行上级和本级政府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
     三十二、督查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要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掌握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既反映成绩,也反映问题,坚决反对弄虚作假。
     (二)讲求实效。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作出反馈,防止拖沓延误。
     (三)注重实效。保证督查事项落到实处,要突出重点,分别轻重缓急,抓紧落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查询为主。主要是了解和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未经授权,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十三、督查内容:
     (一)上级机关和市政府重要文件、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召开全市性重要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大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机关交办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新闻单位反映带有全局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新闻曝光需查处的问题。
     (五)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上级机关和市政府下达的重要文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全市性重要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拟订督查计划,确定督查重点、要点和实施步骤,按时反馈,特别重要事项的督查,还要进行阶段跟踪,通过简报或专题报告反馈。
     (二)市长办公会议等日常性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进行登记编号,根据内容提出承办要求、承办时限、承办单位等,采取各种形式催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
     (三)上级机关交办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各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写出书面报告;无明确时限要求的,根据不同情况和领导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监督并向有关领导反馈。
     (四)公文处理过程中的催办查办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的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负责本口公文办理的催办查办,秘书处负责对各处室办理情况的催办查办。
     (五)新闻单位反映和曝光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督查。
     三十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一位领导负责督查工作,并明确专门工作人员。
     (二)上级机关批办、市政府决定及领导批示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向主办单位汇报。
     (三)督办和承办单位都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上级机关批办、市政府决定和领导批示事项的督查和承办工作,高质量地完成任务。承办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限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及时说明原因,报送的办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督办单位要及时退请承办单位重新从速办理。
     (四)承办单位在办理上级批办、市政府决定和领导批示事项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有关事项未经审查不得随意公开。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委、办)局长(主任)和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和决议。
     (二)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重大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三)讨论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事项。
     (四)研究决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议题由市长决定,市长外出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决定。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指示、决议等。
     (二)听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政府工作报告。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及政策规定。
     (七)讨论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讨论决定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三十九、市长、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市政府重要工作,协调和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或者受市长、副市长的委托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市政府办公厅重要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长、副市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凡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将提议事项整理成不超过3000 字的书面材料,按要求的份数,于会期前5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应专项行文发给市政府各单位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整理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专项行文发给有关单位执行。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新闻稿需经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重大问题的报道需经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决定。
     四十二、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需要召开全市性会议,应提前10 个工作日将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等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

第九章 公文办理
     四十六、收文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海南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公文的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土地、规划、城建、财政、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市长决定;一般问题由副市长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属于市政府已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市长负责处理;一般问题可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处理;紧急事项可及时灵活处置,并及时向市长报告。属于市政府各部门业务责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不得随意上交。公文审批,应在办文卡上批示;对未按办文程序报批的公文、越级呈文、多头呈文、应会签而未经会签的公文、抄报抄送件,原则上不予批办。
     重要事项审批的大致范围:财政支出方面:预算外资金支出,财政资金调度,国有资产和资源变现资金管理;发展计划方面:年度计划执行调整,跨年度计划安排,重大项目申报;人事、机构、编制方面:人事安排、机构设置、编制确定;国土、城建、规划方面:国有土地的租售,中心城区沿路沿街和开发区建设规划,重要工程开工建设,项目建设收费减免等;市场建设方面:市场建设规划,较大型商业网点布局;城市交通客运市场方面:大巴、中巴、出租车的营运投放和使用权证拍卖。
     四十七、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审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八、发文处理: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正式文件应严格控制,确保政府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市政府文件只限于:结合本市实际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指示、决定和重要通知;有关政策性规定;全市性的重要工作部署;涉及面较广的重要行政措施;重要事项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批转市直属有关单位的重要工作事项;人事任免事项;转发上级政府有关重要文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正式文件也应从严掌握,尽量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以部门的名义发文;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后,可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审批,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应送有关副市长会签,或在会签后送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问题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属于市长、副市长授权的部分平行文、下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按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秘书长签发。
     五十一、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可向社会公布。
     五十二、办文程序:由业务处室起草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稿,经主管处长、秘书处长和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重要文稿送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审阅;市直属有关单位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起草的文稿,经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如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先送有关部门领导会签。市政府各部门呈报的行政规章送审稿,由市法制局组织审核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呈报。
     五十三、各区、各部门报市政府的请示件必须一文一事;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情况报告、纪要或简报中。请示件只能主送一个单位,不得抄送其他单位,也不要抄送领导个人。
     五十四、各区、各部门报市政府的公文,一律按规定份数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公文处理程序处理。除紧急或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
     五十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事情,有关部门都应当主动进行协调。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应当协调而没有协调的,市政府不予受理。部门之间对未协商一致的问题,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五十六、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全面推行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需办理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含各处室)应在1 个工作日内报批;特急件随到随报。急件2 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件7 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齐或需核查、协调的除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对送批件一般应在2 个工作日内批出。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领导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该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九、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区、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查,统一安排。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和各区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或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演讲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演讲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当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部门和各区及有关单位的会议或活动,市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原则上不安排新闻报道。
     六十四、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市政府,经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出访,首先须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同意,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会见国内客人,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呈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呈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
     六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出差或休假3 天以内的,应当报市长批准,3 天以上的报市委书记批准,并指定工作人员将离开本市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备查。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离开本市出差(出访)或休假3 天以内的,必须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批准,超过3 天的,必须报经市长批准,并把离开本市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查。
     六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理、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六十九、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则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