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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01-12 10:30   来源:本站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

公开

公开

公开依据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主体

时限

渠道

全社会

特定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对象

公开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1.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 行政许可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 号)等

 

 

2.重大建设项目落实生态 环境要求情况

3.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 监督管理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进驻时限,受理投诉、 举报途径,督察反馈问题, 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区政府(区生态环境百日大督查指挥部提供)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9 号)等

 

 

生态建设

1.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创建情况 2.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4.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 5.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相关信息

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提供)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0 号)等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区政府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等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与业务咨询

1.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

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按月公开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3.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

4.污染源监测信息

5.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过程中下达的责令改正行政命令、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环境强制决定、环境信访投诉办理结果等信息

6.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 (电话、地址等)

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访办法》等

 

 

污染源监督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 号)、《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等

污染源信息发布

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监管信息

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生态环境举报信访

公开重点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信息发布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质量

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 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和 PM2.5浓度;声环境功能区监 测结果(包括声环境功能区 类别、监测点位、执行标准、监测结果);其他环境质量信息

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

 

 

信息发布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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