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综合保税区外商限制、禁止投资产业清单(负面清单)(试行)
1、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行政管理服务效率,根据海口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海口综合保税区开展外商投资产业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
2、《海口综合保税区外商限制、禁止投资产业清单(负面清单)》,以《海口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列明海口综合保税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3、海口综合保税区以 “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为产业发展要求,重点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核心元器件的制造,高附加值商品的研发、设计、加工、检测维修,进出口商品仓储物流、展示交易和融资租赁、金融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等外向型产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本清单涉及的行业主要有:制造业(部分),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业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8个行业门类中的28个行业大类。
4、本清单末列的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包括制造业中末列的行业大类),严格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海口市相关规定执行。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综合保税区发展需要,产业投资清单将适时调整。
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海口综合保税区外商限制、禁止投资产业(负面清单)
序号 |
领域 |
限制、禁止投资产业 | ||
一、制造业 | ||||
(一) |
农副食品加工业 文教、工 |
1、限制投资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 ||
2、限制投资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 ||||
3、限制投资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 ||||
(二)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4、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珐琅制品、生产宣纸、墨锭生产 。 | ||
(三) |
医药制造业 |
5、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 ||
6、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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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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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限制投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摩托车制造:中方股份比不得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以下(含两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 ||
8、限制投资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 | ||||
9、限制投资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 | ||||
(五) |
航空制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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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 ||
11、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 ||||
(六)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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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资民用卫星设备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中方控股。 | ||
13、限制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 ||||
二、批发和零售业 | ||||
(七) |
专营及特许经营 |
14、限制投资粮食收购,粮食、棉花的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 ||
15、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 | ||||
16、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 ||||
17、禁止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 ||||
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八) |
道路运输业 |
18、限制公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 ||
(九) |
水上运输业 |
19、限制投资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 ||
20、限制投资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 ||||
21、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限于合资、合作)。 | ||||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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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业 |
22、投资航空客贷运输公司(须中方控股)。 | ||
23、投资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 ||||
24、投资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 | ||||
25、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 ||||
26、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 | ||||
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 ||||
27、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 ||||
(十一) |
邮政业 |
28、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十二) |
电信传输服务 |
29、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 ||
(十三)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30、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 ||
31、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 ||||
3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 ||||
五、金融业 | ||||
(十四) |
银行 |
33、限制投资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 ||
(十五) |
保险 |
34、限制投资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 ||
(十六) |
证券公司 |
35、限制投资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外资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 ||
(十七) |
期货公司 |
36、限制投资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 ||
六、租赁及商务服务业 | ||||
(十八) |
会计审计 |
37、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 ||
(十九) |
法律服务 |
38、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 ||
(二十) |
统计调查 |
39、禁止从事社会调查。 | ||
40、限制从事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 | ||||
41、限制投资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 ||||
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二十一)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42、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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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43、限制投资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 ||
44、禁止从事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 ||||
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二十四) |
新闻和出版业 |
45、禁止投资新闻机构。 | ||
46、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 | ||||
47、禁止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 ||||
(二十五)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
48、限制投资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 | ||
49、限制投资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 ||||
50、禁止从事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 ||||
51、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 ||||
52、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 | ||||
53、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 ||||
(二十六) |
文化艺术业 |
54、限制投资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 ||
55、禁止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 ||||
(二十七) |
体育 |
56、禁止投资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 | ||
(二十八) |
娱乐业 |
57、限制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 ||
58、禁止投资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 ||||
59、禁止投资色情业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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