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计划生育和农村育龄妇女优惠政策
三、农村计划生育和农村育龄妇女主要优惠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妇,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给予每人每年90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2)少数民族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政府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扶助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农村育龄妇女优惠政策:
(1)从2009年1月1日起,凡在辖区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我省农业户籍孕产妇均可享受300元的补助。在辖区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或其他原因未能享受补助的农村孕产妇,可凭户口簿、身份证、住院分娩病历及住院分娩发票享受分娩补助;
(2)参加新农合的孕妇正常分娩可获得300-500元的定额补助;
(3)免费补服叶酸。从2009年12月起,所有计划妊娠和妊娠3个月内的农村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均按每人每天1片免费补服叶酸,预防出生人口神经管缺陷。
咨询电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65203707
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65388127 65388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