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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08-02 00:00   来源:海口市政府办公室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主要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以及海口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
  2.海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aikou.gov.cn);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海口发布”微博、“海口发布”微信公众号、海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客户端(登录海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aikou.gov.cn下载)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

  同时,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大厅(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公园路1号海口市民游客中心 联系电话:0898-12345)、海口市档案馆(地址:海口市长滨东四街13号 联系电话:0898-66733772)、海口图书馆(地址:海口市新华南路16号 联系电话:0898-66201881)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一般是现有的,不需要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现场当面提交,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其中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市政府以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第二行政办公区6号楼;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98-68725184(传真);电子邮箱:xwc@haikou.gov.cn;邮编:570135
  2.网上申请 
  登录海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选择部门——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或在海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按照《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权利监督和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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