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椰城香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4 月 12 日
海口市“椰城香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品牌强农战略部署,深入实施我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行动,根据《海南省农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3〕1 号)、《海南省农产品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琼农字〔2022〕311 号文)、《海口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椰城香见”是海口市的全品类、全地域、全产业链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椰城香见”由海口市农业产业协会以集体商标的保护形式进行注册,“椰城香见”的商标所有权为海口市农业产业协会。
第三条 “椰城香见”品牌建设所涉及的组织管理、授权管理、应用管理、监控管理、资金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成立海口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海口市“椰城香见”公用品牌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职能,负责统筹全市“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海口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椰城香见”品牌建设。
第六条 海口市农业产业协会有权对获得“椰城香见”授权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有利其商标和声誉的维护。以防止侵犯该商标或降低其声誉的事件发生。
第七条 海口市农业产业协会可以委托品牌运营管理企业运营和管理“椰城香见”品牌,并接受“椰城香见”公用品牌建设工作专班指导。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椰城香见”品牌。
第八条 获得“椰城香见”授权的商事主体应在其获得授权类目相关的商业活动中,按照本办法及“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椰城香见”商标,应且有义务接受市工作专班的指导,积极协助配合“椰城香见”品牌相关的宣传、推介活动。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九条 “椰城香见”的品牌授权管理遵循“自愿申请、认定准入、授权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使用“椰城香见”的商事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的商事主体,主营经营范围涉农或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相关。
(二)其产品或服务符合“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要求,自愿接受统一管理。
(三)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且近三年内无产品质量、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椰城香见”的品牌授权对象类型包括农产品生产者、生产基地主体、服务商及其经营主体。农产品指在海口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生产的种植类、畜牧类、水产类农产品及农产品加工品。生产基地指在海口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厂。服务商指从事“椰城香见”授权产品运销、流通、宣传、推介的服务型企业或三产融合企业。
第十二条 商事主体申请“椰城香见”的品牌授权,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愿向经海口市农业产业协会授权的品牌运营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和进行评价认定,并由品牌运营管理企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价认定。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在开展评价认定工作时,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申请程序如下:
(一)品牌运营管理企业信息通过平台动态发布“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服务)授权类目目录及评价认定标准。
(二)申请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基地、服务商的不同授权类型进行申报。
(三)申请主体向品牌运营管理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四)品牌运营管理企业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主体开展评价认定。
(五)通过评价认定的申请主体,由品牌运营管理企业综合市工作专班意见后向社会公示。
(六)5 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由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向申请主体授予《“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证书》,并签订使用“椰城香见”商标协议。
(七)由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向社会正式公布授权使用“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用标主体名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主体可“免评价认定”:
(一)申请农产品授权类型者,获得了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且认证处于有效期内的;
(二)申请农产品授权类型者,属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组织人的;
(三)申请农产品授权类型者,获得了 GAP 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认证,且认证处于有效期内的;
(四)申报生产基地授权类型者,获得了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认定或 HACCP 认证,且认证处于有效期内的;
(五)申报生产基地授权类型者,主要产品是农产品加工品,且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
(六)申报生产基地授权类型者,获得了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含现代农业示范园、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种植业“三品一标”基地、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准化示范园、标准化试点)、市级以上(含市级)热作示范园、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市级以上(含市级)共享农庄之一的认定或创建资格的。
第十四条 “椰城香见”品牌评价认定工作职责:
(一)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应规范开展“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的评价认定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应当确保评价认定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评价认定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三)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应当对“椰城香见”用标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全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确保评价认定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规范要求。
(四)农业农村部门、品牌运营管理企业等相关人员在品牌评价认定管理过程中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情形时应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第十五条 “椰城香见”的授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主体应确保在授权期限内,其认证材料有效。
第十六条 授权使用“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的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根据用标协议取消其“椰城香见”品牌使用资格,并追究用标主体相应违约责任 :
(一)在申请“椰城香见”的品牌授权及品牌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不符合“椰城香见”品牌管理要求的;
(三)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受到侵权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包装、贮运等不符合要求的;
(五)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或标牌的;
(六)授权证书有效期失效且未及时提交延续申请的;
(七)其他影响“椰城香见”品牌声誉,或已经不符合授权要求的;
(八)其他违反“椰城香见”用标协议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主动退出“椰城香见”品牌使用,须向品牌运营管理企业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使用标牌,不得再使用印有“椰城香见”品牌的产品包装。
第十八条 退出“椰城香见”品牌使用的商事主体,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向社会公示;5 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的,由品牌运营管理企业正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授权使用“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的商事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产品包装、门店装潢、产品说明书使用“椰城香见”品牌标识;
(二)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营销活动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等;
(三)对“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条 授权使用“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的商事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规范使用,品牌标识图形、文字、图文组合、标准色等必须按照“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规范执行;
(二)使用“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产品(服务)质量必须符合“椰城香见”的标准及管理要求;需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稳定可靠,维护“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声誉;
(三)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对授权产品(服务)的质量检测和品牌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使用“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二维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支持配合开展相关维权工作。
(四)鼓励使用“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开展贴标亮标活动,加强品牌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授权使用“椰城香见”品牌的商事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椰城香见”品牌可单独使用,也可以“母子品牌”形式使用;“椰城香见”商标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位置应在企业产品的商标之前或之上;
(二)依授权使用“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在“椰城香见”品牌上加注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三)不得转让、出售、赠予、出租“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第二十二条 授权使用“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的商事主体在生产加工及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标准。一、二、三产业的产品(服务)质量由相关行政责任部门负责监管,保障“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应加强“椰城香见”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制订差异化的“椰城香见”品牌质量标准及评级标准,开展“椰城香见”产品或服务标准先进性评价认定,完善“椰城香见”相关标准的研制,推进“椰城香见”的品牌建设标准化规范化进程。
第二十四条 品牌运营管理企业负责搭建海口市“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数字化服务平台,推动线上公示、准入退出、品牌授权、宣传推广、统计监测、质量追溯等数字化应用场景,实现线上全流程管理。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指导集体商标的使用,确保集体商标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规则,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应及时公开“椰城香见”授权名单及“椰城香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应于接收违规使用“椰城香见”集体商标相关事项的举报信息的当日向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举报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必要时向社会公示调查结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椰城香见”品牌创建年度工作计划,在年度政府财政预算编制期内,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品牌运营管理企业测算编制年度“椰城香见”品牌建设专项预算,列入次年市农业农村部门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 年度“椰城香见”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