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管理工作,确保已治理水体得到长效管护,根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或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行政村(社区)范围内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
以下特殊情形不被认定为农村黑臭水体:
1.无污染源、仅透明度单项指标超标的水体。对因自然因素(如暴雨等)或非排污行为(水体周边农田耕作翻土等农事活动、工程施工等)导致水体只有透明度指标超过阈值,不判定为黑臭水体。
2.农村污水治理中作为污水收集、输运和处理系统的水体。
如收集农村生活污水并输运至污水处理设施的加盖的村庄边沟等非管道收集系统形成的水体;或者未加盖的边沟,但排水通畅,感官不黑不臭;本身作为污水处理系统一部分且运行正常的水体,如人工湿地、氧化塘等,此类水体不判定为黑臭水体。
3.其他情况。水面生长浮萍、水葫芦,但不发黑发臭的水体;主要输送农业灌溉用水的灌渠(群众反映强烈的除外);位于城乡结合部已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的水体;土地类型为农用地、林地、宅基地等的水体。
第四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指导、属地为主、群众监督”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方式,保障水体不黑不臭并且氨氮、溶解氧、透明度等水质指标和群众满意度指标达到考核标准,实现水体长制久清。
第二章 运维管理体系
第五条 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运维工作的指导,建立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镇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配合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及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各区政府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水体治理及运维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运维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经费管理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水体及周边巡查检查,针对已治理黑臭水体的返黑返臭现象和新增黑臭水体,进行识别溯源,分析原因并及时开展治理,同时动态更新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
镇政府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属地管理主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对于已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规范设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公示牌,注明水体名称、起终点位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村级组织在镇政府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机构开展水体环境状况及配套治理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引导、督促新建房屋将污水接入管网,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监督各区政府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管护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农村黑臭水体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 市水务局指导各区政府落实河湖长制工作,鼓励将已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纳入河湖长制体系;指导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水体周边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以及对无报建手续违规乱搭乱建且产生环境污染的小加工厂、小作坊、畜禽养殖点等依法查处。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指导各区政府规范畜禽散养行为,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清洁养殖工艺;推进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组织实施厕所粪污清掏与资源化利用;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控,严格控制限养区水产养殖容量,加大养殖尾水治理;指导各区政府加强农用地的监督管理,防止因撂荒等原因形成积水发黑发臭;针对撂荒的农用地,尽快实施复垦。
第十条 市林业局指导各区政府加强林地的监督管理,针对土地类型为林地的现状黑臭水体,尽快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各区政府加强生活垃圾清理,包括水体沿岸生活垃圾清理和水面漂浮物的清理,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完善水体日常环卫机制。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厕所革命,负责农村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的推进、技术指导、过程监管、督导检查、竣工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动态管理及验收机制第十三条 农村黑臭水体主要由村民生活污水、畜禽粪污、个体作坊排污、生活垃圾等污染源造成。农村黑臭水体清单采取动态更新机制,针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或现场抽查、镇村两级排查、群众举报等方式排查出农村黑臭水体,区政府应纳入动态监管动态清单,并以污染源管控为根本,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路径,制定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节点等关键要素。
第十四条 按照“区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复核”的原则,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工作。
对于面积小于 1000 平方米的水体,实行简易验收,即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初验,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对于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0 平方米的水体,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初验,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验收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复核。通过复核的水体,市生态环境局在门户官网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运维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水体治理工作情况以及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特点,统筹考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结合,选择以下合适的管理模式:
(一)委托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将设施维护和河道生态环境日常管护一并委托给专业机构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二)专业机构运行维护和村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水系连通设施、生态修复设施等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维护,河道管护、垃圾清运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村级组织开展;
(三)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由镇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所有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财政资金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相关设施,属于国有资产,其产权归属地镇政府所有,在项目验收后移交给镇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鼓励专业化、市场化第三方技术单位参与水体治理和运行管护,探索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对运维单位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五章 群众全过程参与机制第十八条 鼓励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管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水体治理、管护或监督。
第十九条 鼓励村民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运维管理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 鼓励村民合法承包已完成治理水体,开展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在保持原有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第二十一条 各区政府建立健全舆情应急处置机制,针对群众举报、媒体及舆情曝光的农村黑臭水体,及时核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运行维护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含水质监测费用),将运维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需求及时调整拨付金额。
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府应当探索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采取整合部门相关资金、市场化收益补贴、政府财政兜底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加强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通报督导机制,对治理工作质量不高、弄虚作假、监管责任不落实的,予以督导通报批评;对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理工作中,因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已治理水体返黑返臭的,情节严重的予以约谈或书面检讨。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运行维护工作中,因维护管理不善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