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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3-11311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19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海府办函〔2023〕105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函〔2023〕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17 日

海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32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党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十四五”时期,立足市情,坚持兜底线、保基本、促普惠、广覆盖、可持续,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含失智,下同)、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妥善解决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到 2025 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逐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发布《海口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服务项目包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高龄津贴、探访服务、养老服务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护理补贴、最低社会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方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住建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交通港航局、市旅游文体局、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实行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海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住建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交通港航局、市旅游文体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参考依据,推动全市范围评估结果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发挥信息系统平台服务作用。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海易办”平台,推进老年人数据跨部门共享。完善“金民工程”养老平台模块,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医疗、社保、公证、养老等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应当依托“12345 热线”“海易办”等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完善海口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提供信息支撑。(市政务管理局、市科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依托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及时了解老年人基本生活、安全风险、家庭赡养、关爱保护等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措施。

发挥“五社联动”作用,充实关爱探访力量。落实分层分类的差异化探访制度,2025 年底前,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 100%。(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6.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区财政按照支出责任分担,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 55%。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健全特困供养老年人照护服务制度。完善特困供养老年人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供养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住院期间照料护理服务,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疾病治疗、丧葬服务和照料护理等权益。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做到愿进全进、应养尽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推进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完善和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居家、社区、机构等多样化护理及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普惠型产品,探索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市人社局、市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健全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照料护理补贴制度,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长寿老年人补贴等制度有效衔接,并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老年人进入公园、旅游景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为辖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对 65 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等健康管理服务。2025 年底前,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70%。(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旅游文体局、市交通港航局、市财政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用品,解决其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积极寻亲,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查找到的及时进行安置。(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维护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的侵权行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预付费管理制度,持续打击整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行为。针对养老领域相关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旅游文体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按年度统计、汇总、整理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市统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旅游文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13.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构建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快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30 平方米建筑面积,单处不低于 300 平方米的标准和“四同步”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单处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补齐短板。已建成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通过公开的方式,选取品牌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进行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稳步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开展“区属区管”,支持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的方式,将辖区敬老院整体打包给具备条件的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统一运营管理,形成区域“1+N”联合体管理模式,由区级民政部门统筹按照就近安排特困人员入住供养。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合理界定轮候对象和优先次序。2025年每个区至少建有 1 所以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其他享受国家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优先为其他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鼓励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各类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签约等形式开展合作,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为老年人接受医疗服务提供便利。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在优先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外,床位仍有空余的,可面向本地其他老年人提供普惠服务,进一步提高养老床位利用率。继续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为契机,围绕服务体系、业态模式、要素支持等方面开展探索。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普惠型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拓展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渠道。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按需以市场化原则购买养老服务。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无偿或抵偿使用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性养老服务。(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探索形成“学制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实习实训”四位一体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实习基地。分类分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选出“最美护理员”,提升养老护理职业荣誉感。强化养老机构社工专业化建设,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 1 名社会工作者。(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20.完善社区养老功能。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开展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提升行动,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援救等基本养老服务。到 2025 年,乡镇(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到 60%,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开展延伸服务。鼓励社区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服务,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积极拓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功能,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多渠道扩充家庭医生队伍,提高家庭医生签约率。(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提高家庭照护能力。鼓励“原居享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家庭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持续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逐步完善发展、建设、管理等政策。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居家老年人生活能力和生活品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残疾老人的监护责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采取传统服务和智能化创新服务并行方式,提供多元化、个性化、贴心暖民的便利服务。(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工信局、市政务管理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考核。市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指标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事项。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多措并举大力宣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推动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养老事业、支持基本养老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海口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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