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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3-11192 分类: 通知公告;通知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  号: 海府办函〔2022〕213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海府办函〔2022〕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及《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琼审改办〔2022〕21号)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许可”要求,在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布后,未在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审改办负责调整。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确需调整清单的,需报市审改办组织研究确认后统一调整。

  二、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国家及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已编制实施规范的,市、区、镇街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对国务院及省级有关部门暂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事项,以及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实施规范,做到同一许可事项全市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要求,按时编制办事指南,并报市审改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清单运用和全领域监管。要进一步厘清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如事项未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施;如事项已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则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实施。对于上级委托实施的事项,按照实际委托时的文件要求开展监管工作,委托文件未明确监管单位的,监管工作仍由上级委托单位实施。各单位要切实依法依规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强化重点事项监管,明确监管主体、重点环节、监管规则,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王堂立,电话:685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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