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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4-00005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2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无编号


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市民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市政府决定自 2024 年 2 月 9 日 0 时起至 2 月 24 日 24 时春节元宵节期间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 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全镇行政区域;云龙镇 212 省道以北区域)。

(二)石山镇、永兴镇、龙桥镇、灵山镇、三江镇、演丰镇6 个镇的全镇行政区域。

(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四)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二、本市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 6 时至 22 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优良生态环境。举报电话:12345。

附件:海口市 2024 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2 月 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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