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是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是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签发,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六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泄密事故等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