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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601000954987523/2023-00015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信访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17日
名  称: 海口市信访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信访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17〕36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 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原则。坚持着力转变机关职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为重点,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原则。坚持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三)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原则。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 审查范围及审查方式

  (一)审查范围

  局属各科室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规范性文件、一般性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不得进入发文程序。

  (二)审查方式

“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科室在起草审查范围内文件时,应当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自行审查,确保起草文件符合各项审查标准,并经起草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并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认文件符合各项审查标准后,作出审查结论。将起草文件及《公平竞争审查报告》送交(以下统称领导小组)复核,领导小组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审查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4.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审查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审查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审查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制定和出台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审查标准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监察委派驻组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法律顾问为成员的海口市信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对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工作。

)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查实后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三)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对审查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精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四)审查增量,清理存量。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此前已经出台的政策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牵头起草科室开展自查,对今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至少每3年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审查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报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依法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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