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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0-12-21 14:26   来源:省医疗保障局  

  一、哪些人可以获得奖励?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可靠线索,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二、哪个部门负责实施奖励?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对调查属实的举报案件实施奖励。

  三、举报的方式、举报的内容有哪些?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访、信函或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一般应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所在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向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当面举报的,由举报人填写《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举报表》(见附件一);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举报的,由工作人员填写《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举报表》。举报内容应包含以下事项:

  (一)举报人姓名(可化名)、有效身份证明(可不填)、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可不填)等;

  (二)被举报对象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被举报行为的有关情况,包含欺诈骗保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及相关证据,鼓励举报人提供录音、影像等相关视听资料。

  四、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属于《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事项;

  (二)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违规违法事实的;

  (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中;

  (四)举报事项已经依法办结,举报人在无新的线索情况下就同一事项反复举报的;

  (五)经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六)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举报案件,应自接到举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五、举报奖励标准?

  (一)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5%予以奖励。

  (二)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的标准发放。

  (三)对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奖励500元。

  六、奖励金发放流程?

  (一)举报案件办结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由查办举报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通知书

  (二)举报人接到通知书的30日内,凭奖励通知书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查办举报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励金领取手续,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确认举报人身份后,填写《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举报奖励登记表》,10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奖励金给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提供由本人亲笔签名并加按本人手印的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七、举报奖励细则由哪个部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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