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6-09-23 10:03
来源: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1.问:为什么要调整海口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答: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原《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海府规〔2020〕1号)有效期已届满,需重新发布;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等上位法律法规陆续发布或修订,国家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也同步更新,原有依据已不适用;
三是海口市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基础数据已更新,原通告的划定范围、数据口径已不匹配最新管理要求,需动态调整保障划定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与时效性。
2.问:本次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有多大?
答:海口市禁养区扣除各类重叠区域后,总面积为590.591平方公里。该面积为现状统计口径,后续将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规划的动态调整同步更新。
3.问:海口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包含哪几类区域?
答:共分为五大类法定禁养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含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如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其他法定区域:海口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全部纳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4.问: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养殖管控有什么区别?
答:管控强度分级设置: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全面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问:和原通告相比,本次调整有哪些核心变化?
答:主要有7项调整:
法律依据迭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替代原《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已废止单行法,同步更新全部上位法引用;
总面积更新:扣除重叠后总面积由411.10平方公里调整为590.591平方公里,删除分项面积数据,明确动态更新机制;
自然保护区表述优化:将原“核心区和缓冲区”修改为“核心保护区”,与2026年修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分区体系保持一致;
城镇禁养范围调整:由“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更新为“城镇开发边界+江东新区城市规划区”,衔接最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术语标准统一:删除“养殖小区”相关表述,养殖场规模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全国统一标准,畜禽范围涵盖该标准中全部品种;
风景名胜区表述修正:删除原通告中错误的本地风景名胜区列举,保留法定管控规则;
监管权责细化:新增“监督管理与属地责任”章节,明确部门分工与属地日常管控职责。
6.问:禁养区内完全不能开展任何畜禽养殖吗?
答:禁养区的管控对象为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规模化散养行为需遵守动物防疫、污染防治等通用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养殖。
7.问:之前合法建设的养殖场,因本次调整被划入禁养区,会怎么处理?
答:海府规〔2020〕1号通告发布期内合法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因本次调整划入禁养区、确需关闭或搬迁,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协同配合,依法落实补偿、关停以及陆续搬迁等相关工作。
8.问:禁养区的日常监管和执法由谁负责?
答:实行“行业监管+综合执法+属地管控”的分工模式:
行业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处罚:对应生态环境、农业、规划林业等领域的违法事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处罚;
属地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含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镇街、村居等基层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宣传教育,劝阻并上报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执法:消防救援部门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查处阻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9.问:本通告什么时候施行?有效期多久?由谁负责解释?
答:本通告自2026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琼公网安备460100020000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