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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高质量发展建设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5-11-10 14:55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5-11-10 14:55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一、修订背景过程和依据

为发挥财政金融联动优势,创新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我市于2022年12月8日印发了《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22〕7号),并于2022年12月30日设立初始规模10亿元的海口市高质量发展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高质量基金)。《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22〕7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应尽快修订或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截至目前,市高质量基金已运作2年半,积累了一定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经验,为管理办法的修订奠定良好基础。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拟推动市高质量基金规模扩大至100亿元,并下设海口市重点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重点产业基金)。鉴于此,市财政局会同海口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学习借鉴天津、浙江、江苏、安徽、湖北、重庆、山东、福建、北京、四川等地方政府投资基金的相关做法,参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吸纳了其中关于产业支持方向、管理机制和返投认定等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海府办规〔2022〕7号文进行了修订,形成《海口市高质量发展建设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9月2-9日,市财政局通过该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9月3日,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原则通过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分别向市委宣传部、市国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识形态、国家和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意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1条意见建议未采纳(详见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表),其余单位无修改意见已向市纪委监委提交制度廉洁性评估自评报告,并按照复评建议修改完善;已再次征求市审计局、市司法局意见,均反馈无意见,现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了市高质量基金运作机制、投资范围、出资比例及子基金注册地限制、返投认定范围内容,较好地解决了市高质量基金在过去运作过程中的问题修订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一)优化市高质量基金管理机制为推动市高质量基金支持我市重大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高质量基金管理机制及决策机制。将市高质量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为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分管市财政局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投促局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市财政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委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投促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职责在原基金管理委员会基础上,新增审议直投项目及项目制专项子基金的职能,并明确决策机制。

(二)调整市高质量基金投资范围一是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以及海口经济圈和我市优势产业发展;二是新增支持重大项目投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涉及我市重点产业“建链、强链、补链、延链”的重大项目,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三是完善子基金投资限制中关于“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发募投用于省内投资项目除外)”的相关表述,拓宽子基金投资范围。

(三)适当提高市高质量基金的出资比例并放宽子基金注册地限制原办法规定市高质量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子基金需注册在海口市。参照省自贸港基金做法,以及近三年各地新设政府引导基金的普遍做法,放宽了市高质量基金子基金注册地限制,明确经市高质量基金联席会议批准,可将市高质量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提升至40%,提升市高质量基金对绩优基金管理公司的吸引力。

(四)调整子基金管理人申请条件、子基金返投要求和奖励条款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相关要求,在推动修订的过程中,经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大数据平台系统审查结果,删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管理人申请条件中“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成功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的要求;简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子基金返投的要求并在经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审议的返投管理制度中进行明确;删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关于对社会资本奖励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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