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实施办法》的解读
更新时间:2026-02-09 10:14
来源: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24年1月开始施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其中第十条明确本省推行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为了持续推进持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重点解决基层执法“一刀切”的情况,对轻微违法执法包容审慎不够、随意实施的问题,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等文件精神,重新修订了《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柔性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五章27条,主要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定义、适用原则,解释不予、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相关概念、执法实施方式等内容,特别是第六条,在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的指导下,积极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行政提示等非强制性方法,激励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引导确立诚信守法意识,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第二章(适用情形):共6条,说明适用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各类情形等,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实施或者应当审慎实施的不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为执法过程中做了谨慎适用说明。
(三)第三章(裁量因素认定):共6条,主要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后果行为、主观过错因素认定、及时改正等认定标准。特别是第十四条,规定初次违法认定,便于执法过程适用。
(四)第四章(执行与监督):共6条,包括执法过程登记要求、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的要求、出现不适用“四张清单”情形处理方式、行政执法机关修复提示及指导监督、追责情形等内容。其中,第二十二条主要体现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梳理相关事项清单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完善意见,报裁量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进行调整适用,并向省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备,未批准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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