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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包容审慎加处罚款裁量规则(审议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5-06-06 16:35   来源: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新时间:2025-06-06 16:35          来源: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深入探索包容审慎执法,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与温度,助力打造海南自贸港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我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海口实际,拟制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包容审慎加处罚款裁量规则(审议修订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2年,为贯彻落实省、市“能力提升建设年”活动部署要求,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市局印发《关于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我支队针对生态环保执法中被处罚对象关注度高、实际影响很大、减免裁量有挑战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裁量问题作为突破口进行专题调研,2022年10月份草拟形成《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裁量规则(草拟稿)》。此后,根据支队领导要求,组织生态环保支队执法业务骨干、驻局律师等相关人员反复研讨、修改,2023年3月份形成《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裁量规则(征求意见稿)》。之后,支队领导多次召开班子讨论会,报请局机关进行研究,根据领导意见和讨论意见,对《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裁量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研究,于2024年初形成《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裁量规则(专题会审议稿)》,并报市局进行审议。

2024年3月7日,周鑫副局长组织副局长专题会议,对《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裁量规则(专题会审议稿)》进行专题审议,提出修改意见。支队根据专题会议精神,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包容审慎加处罚款裁量规则(审议修订稿)》(下称《加处罚款裁量规则(审议修订稿)》)。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加处罚款裁量规则(审议修订稿)》共十二条,主要内容与亮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制定目的。目前尚无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减免作出操作性强的规定,实际工作是否减免加处罚款较难把握,因此《加处罚款裁量规则(审议修订稿)》具有一定创新性,探索性特征明显。为此,一方面,《加处罚款裁量规则(审议修订稿)》文件名中增加“包容审慎”内容,第一条也载明制定目的是深入探索包容审慎执法,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与温度。同时第十条增加“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制度创新合法性和生命力。

(二)明确程序要求。《加处罚款裁量规则(审议修订稿)》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对减免加处罚款申请的提出主体及形式、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审定程序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减免加处罚款由谁提出、减免条件、审定程序等具体操作性要求,增强本规则的操作性、规范性。

(三)明确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关于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等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实践,秉持包容审慎执法理念,通过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分别明确了哪些情形可以免除加处罚款、哪些情形如何减轻加处罚款和哪些情形不予免除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计算时间及计算方式等具体内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做到合法合理、简单好用。

(四)明确文件形式。鉴于《加处罚款裁量规则(审议修订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因此,本规则应按照《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规定制定,相应的《加处罚款裁量规则(审议修订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对实施期限、解释权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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