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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0-08-25 09:55   来源:海口市科工信局  

、出台目的

为了促进我市科普工作向专业化、社会化和常态化的改进和发展,进一步发挥科普场馆或基地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中的作用,继续改进和优化我市科普场馆建设和布局,推动全市科普工作加快发展,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具体要求,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自建展览场馆开展科普工作,引导科普场馆或者基地的健康发展,指导、认定和监督我市科普场馆的管理工作,我局制定此《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背景依据

为了继续改进和优化我市科普场馆建设和布局,推动全市科普工作加快发展,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具体要求,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自建展览场馆开展科普工作,引导科普场馆或者基地的健康发展,我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国办发〔2016〕10号)、《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琼府办〔2016〕208号)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了《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主要是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科普事业发展,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营造良好科普氛围,提升自身的品牌效应。《实施办法》主要规范以下方面:

(一)明确科普场馆的定义。

(二)明确申报科普场馆的范围、条件和认定程序。从申报资格,场馆面积、经费保障,科普队伍建设、科普活动内容、申报材料、受理及评审认定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明确推荐省级科普场馆认定及考核程序。对申报材料、推荐与受理及考核作了详细的规定。

(四)明确指导和监督。市科普场馆实行动态管理,备案视同考核,每年对命名的市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考核和确认。明确了取消认定资格的五种情况。

(五)明确《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解释部门。

    四、涉及范围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

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科普教育

基地等;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

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展览馆、重点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

    (三)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

    (四)具有科普展示功能的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示功能的机构、场所

或设施等。

五、执行标准

(一)专业场馆展馆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展馆要有参观指示牌,展区要有相关的内容文字介绍,展品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有完整的展馆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采用展馆与户外基地相结合方式的科普专业基地,展馆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基地面积不少于 50 亩。

(二)科普展示内容必须符合《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的规定,专业特色突出,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并定

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且专人具体负责,并配备讲解人

员及辅导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普活动年度计划,有稳定的

科普活动投入。

(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 200天,并在“科技活动月”、“全国科普日”、“六一”儿童节、寒暑假等节假日期间对有组织的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观给予免费开放,每年对青少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20 天(含法定节假日)。

(六)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宣传活动。

六、关键词

专业科技馆、科普基地

专业科技馆,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普功能、专业特色突出、面向社会开放的场所。

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功能,通过室内外展示、创作、传播等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场所。

七、体例结构说明

本《实施办法》共分五章十八条,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条款为制定依据、目的、科普场馆的功能定位、明确分级认定等规定。

(二)第二章“申报市级科普场馆范围、条件及认定程序”共4条,主要对科普场馆申报范围、条件、材料及认定程序进行规范。

(三)第三章“推荐省级科普场馆认定及考核”共3条,规定了从市级科普场馆择优推荐省级科普场馆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对科普场馆进行年度考核、管理。

(四)第四章“指导和监督”共6条,鼓励、支持和引导科普场馆健康发展,鼓励市场主体加大对科普场馆的投入力度,规范科普场馆的市场秩序,加强对科普场馆运行的宏观监督和指导。

(五)第五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及施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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