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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18-02-02 17:04   来源:市人社局  

一、起草背景

《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海府〔2009〕98号)经2009年8月2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0年正式开展业务。《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海府〔2009〕98号)作为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文件,为解决我市各类人员在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推动了我市创业促就业、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进程。

2016年12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对创业担保贷款的适用人群范围、最高额度、贷款期限、贴息利率、贴息标准、奖励标准等方面均有所调整,《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已与上述文件规定不符。为紧跟国家政策,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于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保证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持续开展,我局根据有关上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64号)。

(六)《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6〕2148号)。

(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原则,并对相关名词进行解释。

(二)第二章为贷款对象、条件,明确了个人创业者、小微企业的对象主体范围以及申请者应符合的条件。

(三)第三章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方式,明确了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贴息标准及方式。

(四)第四章为反担保方式,明确了反担保方式、条件及可免除反担保的情形。

(五)第五章为贷款担保办理程序,明确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受理和审批的流程,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所需提交的材料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

(六)第六章为担保基金及管理,明确了市、区两级担保基金的规模以及担保基金的管理方式。

(七)第七章第为贷款的风险控制及代偿,明确了出现逾期后担保与反担保的代偿、代偿率达10%的信贷底线、以及代偿和追偿的工作程序。

(八)第八章为考核和奖励,明确市、区将小贷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明确对经办机构、经办银行、街道(乡镇)、社区的奖励,以及对违约的处置和呆坏账的补偿办法。

(九)第九章为附则,明确了实施时间、有效期以及负责解释的部门。

四、出台《办法》的意义和目的

创业担保贷款是一项政府惠民政策,用于帮扶有创业愿望但资金不足的人群实现创业,既区别于扶贫贷款、农户贷款、残疾人贷款等他项政策,也不同于纯商业小额金融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由政府筹集担保基金作为担保,通过与经办银行合作,以一定比例放大进行贷款,政府按规定利率予以贴息,既可以很好的解决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能大大减轻融资后的利息负担,还能通过自主创业带动一批人实现就业。

五、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

《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上位文件制定,继承和延续了《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海府〔2009〕98号)的一些好的做法,并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有突破和创新,优化政策落实,使适用人群范围更广、准入门槛更低、额度更高、反担保方式更丰富。

(一)扩大适用人群。本《办法》第五条中,将创业者个人适用范围由本市户籍人员扩大到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人员,突破了户籍的限制,扩大了政策的适用人群范围。

(二)降低准入门槛。本《办法》第六条中,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第十九条对申请人信贷记录的要求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调整为“创业者个人及其配偶”,由“5年内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调整为“没有商业银行其他未结清的贷款记录”,使准入条件降低且更为合理。符合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25%、市财政负担25%,不符合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但符合本《办法》之规定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依当前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每年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符合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不低于50%,以现行年利率6.75%计算,即每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的贴息金额将不超过300万元。

(三)提高贷款额度。本《办法》第七条中,将合伙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加大了对合伙创业的帮扶力度。

(四)强化可操作性。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对小微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办理所需材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提高了对小微企业帮扶的可操作性。

(五)创新反担保方式。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创新引入社会反担保基金作为一种新的反担保方式,提供更加多样化选择,并增加了免除反担保的具体情形,比如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可免除反担保等。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担保基金的管理。本《办法》第十七条中,明确了全市担保基金的基本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根据任清华副市长在7月31日专题会议上的指示和要求,我局回顾和评估了历年来担保基金发挥的作用,现有担保基金4600万元,其中市级2700万元,各区1900万元,共撬动贷款金额2.87亿元,扶持了3538人自主创业,带动1.2万人实现就业,为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二)关于提高风险防控的标准。为提高贷款效率、保证资金安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不良率和代偿率的红线设定为由原来的20%降低为10%。目前到期应还款金额1.19亿元,已回收金额1.18亿元,还款率为99%,保证了担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关于专属名词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有关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适用于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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