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现就《海口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明确支持海南发展基金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牵头起草了《海口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起草的主要思路和依据
(一)起草思路
市金融管理局立足本市基金行业发展现状,在参考兄弟省市良好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发展需要,将扶持政策与软环境优化叠加。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21〕12号)等。
三、起草的过程
市金融管理局就《措施》内容征求了省、市相关单位及基金企业意见,并于2022年4月26日至5月6日在海口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金融管理局按照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积极推动市政府印发。
四、主要条款说明
《措施》共分为五大部分24条:第一部分共3条,为针对公募基金机构的扶持政策;第二部分共3条,为针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扶持政策;第三部分共8条,为针对私募基金机构的扶持政策;第四部共5条,为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对基金机构的吸引力;第五部共5条,分为文件的相关解释说明条款。
1.第1条和第2条引用《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21〕12号)第1条、第3条、第4条;第3条参照原《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3号)第43条,并按照公募基金实际租房需求进行调整。
2.第4条至第6条是参照《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21〕12号)奖励条款,按照相关部门建议,结合独立基金销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制定了相应奖励标准。
3.第7条至第13条是参照《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21〕12号)对私募基金进行扶持,其中第9条参照《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21〕12号)第5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大力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产业发展对奖励比例进行调整。
4.第14条至第19条是为了提升对私募基金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涉及财政资金奖励。
5.第20至第24条是明确《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办理、约束条件、解释部门、实施期限。
五、奖励对象及约束条件
1.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海口、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2.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海口、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3.符合特定条件的新设或从省外迁入海口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本措施所指私募基金产品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
特定条件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在海口发行(含省外迁入)的基金产品规模相应不低于3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出资仅限于货币形式。
4.本措施申请相关奖励、补助的机构,应签订并履行相关承诺、依法依规、稳定持续经营,期间因违法违规、团队解散、搬迁等内外部因素导致丧失展业能力的,依法追回所享受的奖励和补助。《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等我市出台的其他政策措施中与本措施有冲突的不再执行,以本措施为准。
六、实施期限
本措施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基金业纳入鼓励类产业、封关运作出台新政策,本着整体扶持力度不减的原则,对本措施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