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自《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3号)(以下简称《措施》)印发以来,共受理53次关于兑现奖励的申请,合计申请金额1.57亿元。由于《措施》印发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尚未出台。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陆续出台,政策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发挥金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支撑作用,加强金融要素集聚海口,服务《海口市金融业“十四五”发展规划》落地实施,现参照上海、深圳、广州等地促进金融业发展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措施》。
二、修改的主要思路和依据
(一)修订思路
市金融管理局立足本市金融业发展现状及金融招商主攻方向,有针对性地对《措施》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原《措施》分13个部分,共45条细则。现修订的《措施》分3个部分,共22条细则,其中,具体奖励措施集中在第一部分,共17条内容,第二部分为实施范围和期限,第三部分为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删除了“9.税收政策”、“16.转让限售股奖励”等涉税政策。
(二)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状况,对部分奖励条款上限进行调整。如将“2.法人金融机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3亿元调整到6000万元。
(三)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出台,配套了许多具有吸引力的政策。鉴于此,在第一条中增加了“如企业已享受《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海南自贸港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则不再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进行奖励,直接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表述。
(四)新增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奖励。
(五)删除了部分近五年来从未使用且不便于量化的条款,如“四、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六、打造金融产业集聚区”等。
(六)省人才局已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依据标准进行高层次人才认定,并提供购房购车、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配套服务,优于“十一、吸引培养金融人才”,遂删除该部分内容。
(七)目前各区、各重点园区针对招商对象均提供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配套服务,优于“十二、补贴办公用房经费”,遂删除该部分内容。
四、实施范围和期限
(一)实施范围。本措施所奖励的企业,注册地须在海口市。
(二)实施期限。本措施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9年9月30日实施的《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3号)同时废止。本措施中的奖励政策不溯及以往。本措施发布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有效期间如有更优惠的自贸港相关政策出台,从优执行。
五、申请办理
由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市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2)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公司章程复印件(原件查验);
(5)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复印件(原件查验,仅限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提供);
(6)平台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包含项目单位和平台项目的基本情况、平台运营模式、平台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仅限要素交易平台提供);
(7)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清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清缴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8)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须提交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市金融管理局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审查。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奖励资金下达给市金融管理局,由市金融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认定工作每半年度组织一次,各项奖励和补助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个季度受理申请。年度执行中,如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补的,在下一年度安排补足。
六、解释权属
《措施》由海口市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