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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04-30 16:24   来源:市司法局  

关于《海口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目前,非居民用水占全国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约50%,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下称“1792号文)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通过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三)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三、起草过程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市水务局曾两次以书面的形式就起草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市水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月26日根据2021年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要求,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市水务局再次组织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于通过海口网向社会公示了《办法》及起草说明并按照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均按照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2021年3月26日,《管理办法》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438条,主要包括总则、申请和确定监督和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从计划用水管理范围重点用水户的划定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核定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征收等方面进行明确,通过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关于计划用水管理范围问题

根据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二条及《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海南省累计加价指导意见)的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计划用水的管理范围包括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非居民用水户,符合上位法相关规定。

(二)关于重点用水户的划定问题

《办法》把计划用水户分为重点用水户和一般用水户,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主要原因是:本市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用水户面广量大,应当采取抓大放小的办法,对重点用水户实行重点管理,其年度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管理,并实行月度考核,按月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用;一般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量实行备案管理,以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收集其用水数据,监督其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将其列为重点用水户,进行重点监管。

(三)关于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核定问题

经调研发现,海口市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实际用水量基本均较大程度低于行业定额,仅存在少部分用水户(如医药行业)年实际用水量在部分年份超过行业定额,如依据定额实行加价管理制度,则该价格机制将无法发挥其杠杆作用,因此本《管理办法》规定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根据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及增减系数确定。

(四)关于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征收问题

1、关于用水计划指标的考核周期。

本《管理办法》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符合上位法《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考虑到每一计划用水户生产量变化及淡旺季时间不一致等因素,本《管理办法》规定,月计划用水量由计划用水户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其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调增年计划用水总量,亦可以在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的用水量调整月计划用水量,该模式在严格管理计划用水的同时兼具灵活性,以满足计划用水户的实际需求。

2、关于计划用水加价费用的性质及费用管理问题

根据1792号文文件精神,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且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但广东省、浙江省、天津市、长沙市、苏州市、徐州市、湖州市、景德镇市等大部分省市均规定“计划用水加价费用”属于政府财政收入,受财政监管。可见,关于计划用水加价费用的性质及费用管理问题现存不同的管理方式。依据《海南省累计加价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08]79号等有关规定,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包括加价水资源费和加价水费,加价水资源费纳入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其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价水费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等工作或用于节约用水等工作,支出项目由供水企业提出用款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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