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支持发展直播电商产业若干措施(暂行)》的政策解读(海府规〔2020〕11号)
关于《海口市支持发展直播电商产业若干措施(暂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根据省、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市科工信局第一时间组织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网红经济扶持政策制定工作。10月22日,市科工信局会同市商务局到复兴城互联网产业园、绿地直播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收集映客、今时科技等企业对政策的诉求。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
为实现直播电商产业专项资金“引大扶小培优,创造公平环境,汇聚发展要素,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在制定过程中,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补充与配套相结合。新制定的政策,补充完善我市原有扶持政策没有涉及的方面。
二是突出重点与扶小培优相结合。集中财政资金,重点扶持平台、基地发展、引进头部企业、MCN机构组织,同时也注重扶持创业创新发展,通过税收奖励、人才政策等多种扶持方式,引导直播电商企业规范经营、发展壮大。
三是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在具体优惠扶持政策上,力争使申报条件更为具体,缩减审核的自主裁量空间。
三、起草情况
市科工信局起草了《海口市支持发展直播电商产业若干措施(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措施》),并于10月25日和11月5日通过公文网和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和社会意见。11月3日和11月17日两次经市政府专题会研究,由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研究政策内容,期间按我市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及向社会公示。2020年12月1日,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措施》共十五条,其中,第三条至第十条,为具体扶持条款;第一、二、十一、十二和十三是解释性条款。
《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该条款为制定本政策的背景。
第二条,对政策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进行明确。
第三条,人才培育。从个人贡献、购买商务楼宇、直播带货和人才认定等方面对优秀的直播人才进行奖励。
第四条,企业运营扶持。从地方财力贡献、贷款贴息和运营补贴方面给予企业扶持,并对直播带货的供应商予以扶持。
第五条,基地建设。鼓励本市园区、商务楼宇通过改造建设直播基地,并对基地给予综合运营补贴。
第六条,平台奖励。按照直播平台的年带货销售额(带货产生的营收和税收在海口市)的给予梯度奖励。
第七条,上市奖励。在我市注册的直播电商类企业的上市奖励按《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3号)执行。
第八条,行业活动支持。鼓励行业组织、直播平台、MCN机构等举办直播经济行业重大活动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新引进且对市直播经济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明确了对于园区已与市政府签定相关“一企一策”合作协议的由园区执行,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说明了在本措施施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须退还当年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存在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和数据造假等行为的机构、企业、平台及直播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须退还当年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具体申报、兑现的流程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明确了政策的解释部门。
第十三条,明确了政策的政策实施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