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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就《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18-12-31 15:00   来源:市司法局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就《海口市龙塘

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答记者问

  

20181210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11日起施行。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修订本法规?

答: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生存之本。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升水源地环境管理和水质安全保障水平,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重要指示,提出“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要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则明确要求限期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任务;省委七届二次全会、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均就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安排。

龙塘作为我市城市供水的主要水源地,平均日供原水40万吨,保障主城区约60%的居民饮用水需求。《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0631日施行以来,对筑牢龙塘饮用水安全屏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大,水生态系统普遍受损,龙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日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相继制定、修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予以了更新更严格的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也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提出清理要求。

因此,有必要对《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与上位法相衔接,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规定,解决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不够、水源风险防范应急能力较薄弱等突出问题,呵护好海口人民的“生命线”,为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和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规定》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本《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

(二)《规定》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修改该法规列为《海口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为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第三方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起草本法规草案。20186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立法调研小组,先后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和龙塘镇政府等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认真听取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赴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地调研。7月,立法调研小组综合调研考察情况,起草形成了草案初稿,并按照立法程序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至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龙塘、云龙、龙泉镇政府征求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在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规定(草案)》,经海口市第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82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工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省市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吸收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在法规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已被采纳。20181029,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规定》。201812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了《规定》。

三、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龙塘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主体责任,《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饮用水安全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是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责无旁贷。为此,《规定》明确了市、区、镇三级人民政府对龙塘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主体责任,构建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强调市人民政府对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以及加强与上游有关市、县协调联防联控等;二是明确相关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三是要求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四、《规定》对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生态环保、水务、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为确保依法履职、各司其责,形成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合力,《规定》对各职能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能予以明确、细化:一是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塘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对龙塘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实时监测水质、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水环境危险防控等;二是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塘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龙塘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龙塘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和河道采砂管理;三是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龙塘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农药、化肥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四是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周边区域林业、花卉苗木种植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周边区域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自然植被、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五是要求市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六是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将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在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线路时,避开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五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

五、《规定》关于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有哪些要求?

答: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加强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举措,《规定》根据不同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分级划定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为水源污染防治的实施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今后可以根据保护龙塘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和水质状况或者供水变化等情况,依法对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范围提出调整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六、《规定》关于加大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的措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按照当前饮用水水源生态环保高要求,结合海口实际情况,《规定》多措并举加大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一是明确经费保障,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经费和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经费需要;二是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证水源安全,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龙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的土地和房屋等依法进行征收和拆迁补偿,建设隔离、监控等设施,逐步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三是建立河长制保护管理制度,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区、镇三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依法履行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责,落实龙塘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检查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周边镇、村环境综合治理,完善公共污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强化对排放污水的治理和监督,并采取建设截污沟()、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措施,防止地表径流对龙塘饮用水水源的污染”。(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七、关于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规定》与上位法相衔接,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与供水设施建设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载货汽车从龙塘水坝通行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二是对在龙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洗涤、从事网箱养殖等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规定;三是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未依法履职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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