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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804-9/2022-55760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27日
标题: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海府规〔2022〕4 号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0日
时效性:有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府规〔2022〕4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和十四届市委第 21 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吸引优质基金企业落户,把海口建成资本投资的热土、创业创新的乐园、产业发展的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吸引公募基金集聚发展

(一)支持公募基金管理机构集聚。对新注册或从省外迁入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首次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的给予 550 万元奖励;首次实缴注册资本在 2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 880 万元奖励;首次实缴注册资本在 5亿元(含)以上、10 亿元(含)以下的给予 1100 万元奖励;首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110 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6600 万元。

(二)鼓励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提升管理规模。对新注册或从省外迁入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管理规模达到 1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按管理总规模的 0.5‰比例给予奖励;对管理规模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按管理总规模的 1‰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引导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实质性办公。对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后在海口区域内租用办公用房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照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金额的 50%给予补贴,三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二、鼓励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落户

(四)支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落户。对新注册或从省外迁入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首次实缴注册资本在 0.5 亿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首次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

(五)鼓励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提升管理规模。对新注册或从省外迁入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根据公募基金保有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公募基金保有规模达到 50 亿元(含)以上、150 亿元以下的部分,按总规模的 0.03‰比例给予奖励;对公募基金保有规模达到 150 亿元(含)以上、300 亿元以下的,按总规模的0.05‰比例给予奖励;对公募基金保有规模达到 300 亿元(含)以上的,按总规模的 0.08‰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六)引导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质性办公。对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获批后在海口区域内租用办公用房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照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金额的50%给予补贴,三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

(七)吸引私募基金机构落户。对新注册或从省外迁入海口符合特定条件(详见后文适用对象,下同)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落地奖励 2 万元,对新注册或迁入海口符合特定条件的基金产品给予一次性落地奖励 1 万元;对各区、各重点园区的合作中介机构每成功引入一家符合特定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落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八)鼓励本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升管理规模。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海口新发行的或从省外迁入的基金产品实现海口区域外实际股权投资的,按照当年管理费收入的 3%给予奖励,在项目投资完成退出阶段,按盈利项目相应实际到位投资额(剔除省、市、区等政府代表出资额,下同)的 1%给予奖励;对管理规模超过 5000 万元(含)且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在海口的实际管理规模的 1‰给予奖励;对符合前述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对冲基金部分,按在海口的实际管理规模的 1.1‰给予奖励。

(九)引导私募基金机构投资本地项目。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现海口区域内新增实际投资的,按投资海口区域内项目的投资额对应管理费收入的 4%给予奖励;在项目投资完成时和完成退出阶段,按项目相应的实际到位投资额进行奖励,实际到位投资额低于 2 亿元按照 1.5%给予奖励,对属生态环保等绿色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现代农业等我市重点产业的,按照 2%给予奖励;实际到位投资额超过 2 亿元(含)按照 2%给予奖励,对属生态环保等绿色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现代农业等我市重点产业的,按照 2.5%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十)鼓励私募基金机构引入外地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对引导符合上述第(八)项情形的投资项目从省外迁入海口的,视同投资海口区域内项目,适用第(九)项奖励办法。

(十一)支持本地私募基金机构不断做大做强。对已在海口设立未达到特定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发行的基金产品,经增资后累计达到特定条件的,相应适用第(八)项至第(十)项情形。

(十二)支持“双 Q”基金快速健康发展。对新注册或省外迁入符合特定条件的 QFLP 基金和 QDLP 基金满足上述第(七)项至第(十一)项情形的,再按照实际奖励金额的 5%给予奖励。

(十三)引导私募基金机构实质性办公。对新注册或省外迁入海口、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私募基金机构,在海口区域内租用办公用房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按照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金额的 30%给予补贴;对新注册或省外迁入海口、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对冲基金机构,在海口区域内租用办公用房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按照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金额的 50%给予补贴。每家基金机构三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十四)明确私募基金机构注册办理时限。在申请设立私募基金机构主体按规定向各区、各重点园区提供完整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各区、各重点园区局须于两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管理局提交设立申请,市金融管理局在收到各区、各重点园区申请后,须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注册推荐函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须在收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转的推荐函后一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工商注册。

四、优化基金机构落地“软环境”

(十五)为基金机构落地提供一站式服务。引导基金机构在江东新区集聚,促进江东新区金融产业发展,支持江东新区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基金机构)提供注册绿色通道,组建专业团队或引入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全程给予注册咨询、帮办代办、税收咨询、政策申报等便利。

(十六)吸引“高精尖”金融人才落户海口。 鼓励基金机构、基金产品特别是有对冲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等实地办公,对符合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的,优先协助办理户籍迁入申请;积极协助基金机构、基金产品聘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士及其家属办理居留许可,并协助落实人才房、子女教育及医疗保障等省、市人才相关政策。

(十七)储备优质项目库吸引更多投资机构。 市金融管理局、各区、各重点园区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打造海口优质项目库,收集整理海口主导产业、重点龙头企业、高成长初创型企业名单;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打造投资机构与优质项目对接品牌,吸引更多基金机构落户。

(十八)优化信用环境建设和中介服务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基金评审、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运用,同时引导基金业相关法律、会计师、评估、财务咨询、专业投资顾问企业等中介机构落户海口。

(十九)严格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市金融管理局牵头建立私募基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信息披露、数据治理和信用监管为核心,将辖区从事私募投资业务的企业纳入监测预警范围;市金融管理局、各区、各重点园区要积极与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搭建会商机制,就私募基金机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研判,在入口端防范风险;各区、各重点园区要安排专人做好辖内私募基金机构登记台账,详细了解企业股东结构、实缴资本、管理规模、资金投向等相关信息,做好分级分类管理服务,并将登记台账于每月末报送市金融管理局;各区、各重点园区定期对辖内私募基金机构进行对接走访,及时掌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了解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快速高效服务,有效防范私募基金风险。

五、其他

(二十)适用对象

1.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海口、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2.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海口、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3.符合特定条件的新设或从省外迁入海口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本措施所指私募基金产品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特定条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且在海口发行(含省外迁入)的基金产品规模相应不低于 3000 万元、2000 万元和 5000万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出资仅限于货币形式。

(二十一)申报办理。 本措施各项奖励以年度集中申报为主,每半年受理一次。其中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奖励由各基金机构向各区、各重点园区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各重点园区按程序兑付。其他条款奖励由各基金机构向各区、各重点园区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各重点园区负责受理初审后报市金融管理局按程序兑付。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保障。

(二十二)约束条件。本措施申请相关奖励、补助的机构,应签订并履行相关承诺、依法依规、稳定持续经营,期间因违法违规、团队解散、搬迁等内外部因素导致丧失展业能力的,依法追回所享受的奖励和补助。《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等我市出台的其他政策措施中与本措施有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

(二十三)解释部门。本措施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实施期限。本措施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基金业纳入鼓励类产业、封关运作出台新政策,本着整体扶持力度不减的原则,对本措施进行修订。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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