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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804-9/2022-55747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28日
标题: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海府规〔2021〕12 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8日
时效性:有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府规〔2021〕12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7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 12号文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等精神,进一步集聚金融资源要素,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落实《海口市金融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吸引金融机构入驻

1.法人金融机构奖励。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的给予5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2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 8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5 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含)以上、20 亿元以下的给予 15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20亿元(含)以上、30 亿元(含)以下的给予 20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30 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100 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 6000 万元。如企业已享受《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有税收优惠政策,则不再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进行奖励,直接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本措施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持有一行两会审批牌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本措施所称实缴注册资本以经合格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2.金融一级分支机构奖励。对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同一金融机构注册设立多家一级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奖励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超过 3 家。

二、打造财富管理中心

3.财富管理金融机构奖励。对新设立的银行理财公司、证券资管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如符合本规定第 1、2 条奖励条件,再增加 10%的一次性奖励金额,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6600 万元。

4.规模发展奖励。针对第 3 条的财富管理金融机构,根据财富管理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管理规模达到 5 亿元(含)以上、10 亿元以下的,按财富管理总规模的 0.5‰比例给予奖励;对管理规模达到 10 亿元(含)以上的,按财富管理总规模的 1‰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5.投资专项奖励。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对海口的产业形成实际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实际投向海口的基金规模优先扣除政府出资部分后再计算。其上一年度实际投向海口的基金规模超过 2000 万元(含)的,按实际投资海口规模的 1%给予奖励;达到 1 亿元(含)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 1.5%给予奖励;达到 2 亿元(含)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 2%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6.创投风投机构奖励。对投资海口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三、促进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7.交易场所入驻奖励。对新设立的全国性交易场所,实缴资本在 10 亿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对经批准引进和新设立的区域性交易场所,实缴资本在 1 亿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8.交易场所发展奖励。对交易场所交易额首超 500 亿元(含)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首超 1000 亿元(含)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首超 2000 亿元(含)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首超5000 亿元(含)的,一次性奖励 250 万元;首超 10000 亿元的(含),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9.鼓励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发展。对新设和引进的法人期货公司,每年奖励其手续费收入的 5‰,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万。

10.企业上市奖励。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1500 万元,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报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奖励 400 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 500 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600 万元。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在沪深北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企业或非市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迁入本市且实质性运营的,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对注册在海口且实质运营的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各区、各重点园区可自行制定企业上市奖励标准。

11.融资奖励。对于海口市上市公司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资金 1 亿元(含)以上 5 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5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它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并成功发行的企业,按其融资额的 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加快绿色金融发展

12.绿色债券奖励。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认定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发行债券金额在 1 亿元(含)以上 5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5 亿元(含)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10 亿元(含)以上 15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15 亿元(含)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支持企业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绿色债券。对已经获得本项奖励的绿色债券,不再按第 11 条给予融资奖励。

13.绿色贷款(保险)奖励。对开展经认定的绿色贷款(绿色保险)业务的辖区银行(保险)机构(认定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文件),按照绿色贷款(绿色保险)总额的 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优化绿色信贷(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实际发生绿色贷款(保险)本金损失的,给予单笔最高 50%的风险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加强绿色金融对外交流合作,支持境外投资者依法合规参与绿色金融活动。绿色贷款(绿色保险)业务资金均应运用于海口市。

五、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

 14.融资租赁补贴。注册在海口市开展飞机租赁、航运租赁、半导体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清洁能源设备租赁等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按照单个项目合同约定并履行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公司每年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六、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15.促进农村金融扩大规模。对上年度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达到 4 亿元(含)以上的(统计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贷款余额增量 0.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6.鼓励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含)以下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年末贷款余额对比年初贷款余额增速达到上年度贷款增速以上的银行机构,按其新增小微企业贷款 0.1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七、实施范围和期限

17.实施范围。本措施所奖励的企业,注册地须在海口市。

18.实施期限。本措施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9 年 9 月 30 日实施的《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3 号)同时废止。本措施中的奖励政策不溯及以往。本措施发布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有效期间如有更优惠的自贸港相关政策出台,从优执行。

八、附则

19.申请办理。由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市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2)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公司章程复印件(原件查验);

(5)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复印件(原件查验,仅限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提供);

(6)平台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包含项目单位和平台项目的基本情况、平台运营模式、平台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仅限要素交易平台提供);

(7)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清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清缴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8)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须提交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市金融管理局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审查。市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奖励资金下达给市金融管理局,由市金融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认定工作每半年度组织一次,各项奖励和补助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个季度受理申请。年度执行中,如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补的,在下一年度安排补足。

20.约束条款。本措施申请一次性奖励和补贴的,应承诺不迁离海口市,提前搬迁的,追回所享受的奖励和补助。符合海口市级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由其自行依规申请,但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1.解释权属。本措施由海口市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主办: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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