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18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 18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1993 年 4 月 24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海府〔1993〕39 号)
二、200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海府〔2002〕59 号)
三、2003 年 7 月 17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五大出口造林绿化规划控制范围的通告》(海府〔2003〕64 号)
四、2005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许可项目及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补充更正的通知》(海府〔2005〕91 号)
五、2011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2011〕125 号)
六、2014 年 7 月 10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定我市南渡江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决定》(海府〔2014〕72 号)
七、2016 年 3 月 29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直接结构脱钩和取消指定中介结构服务的决定》(海府〔2016〕47 号)
八、2018 年 6 月 6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东海岸片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管控的通知》(海府〔2018〕56 号)
九、2019 年 10 月 10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海口市南渡江龙塘大坝枢纽改造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海府规〔2019〕4 号)
十、2023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中小微企业“金保贷”产品的实施意见》(海府规〔2023〕4 号)
十一、2012 年 3 月 21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有关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12〕59 号)
十二、2014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海府办〔2014〕141 号)
十三、2014 年 10 月 27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海府办〔2014〕215 号)
十四、2015 年 5 月 5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三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海府办〔2015〕112 号)
十五、2015 年 12 月 18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府办〔2015〕353 号)
十六、2016 年 7 月 15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四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海府办〔2016〕149 号)
十七、2017 年 12 月 26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燃煤小锅炉的通告》(海府办〔2017〕372 号)
十八、2023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国际及地区航空客运市场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3〕3 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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