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推动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依据《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海府规〔2024〕8号),我局制定了配套实施文件《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依据《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的认定、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聚区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等市场主体建设和运营,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围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聚集各类海洋产业基础服务资源,以集约利用和提质增效为目的,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提供有效公共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聚区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的原则,对认定的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申请集聚区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硬件基础条件良好。场地集中,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物业管理良好,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提供协同办公、科技平台共享、集聚发展的物理空间和场所。
(二)责任主体明晰。如权属单位和运营单位为多家市场主体,则必须明确各方职责,并指定其中一家申报主体和责任主体,不接受联合体申报。申报主体需为在本市生产经营、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运营管理团队不少于6人,运营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三)服务能力突出。入驻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不少于30家,且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不少于50%;每年组织入驻企业开展公益性创新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12场次,其中,海洋经济相关专题活动不少于6场;聘任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兼职导师不低于10人。
(四)经济社会效益较好。入驻企业年度总产值不低于100亿元,其中,入驻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产值合计不低于40亿元;入驻企业在职员工总数不低于300人。
第六条 集聚区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1);
(二)运营计划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单位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五)运营人员的社保或个税缴纳材料;
(六)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集聚区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七)经营服务场所材料(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权属单位和运营单位合作协议等);
(八)入驻企业名单(附件2)及集聚区效益材料(入驻协议、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表、单位社保);
(九)开展相关服务的材料(通知、方案、签到表、现场照片、总结等);
(十)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复印件);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七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工作,于每年第二季度在官网发布申报及考核通知。
第八条 申报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材料清单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要求编制和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海南省级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审认定的集聚区授牌。
第十一条 经认定后,集聚区应当自觉接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协助做好入驻企业的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集聚区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间集聚区实行年度绩效考核的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度组织一次绩效考核工作。
绩效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集聚区提交自评报告;
(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当年工作部署和集聚区运营实际情况,制定《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
(三)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海南省级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考核评分。
考核结果根据专家评分分为四个档次,评分≥90分为优秀,90分>评分≥80分为良好,80分>评分≥60分为合格,评分<60分为不合格。
无故不参与年度绩效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集聚区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按照《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第九条的规定,每年度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优秀的集聚区给予年度运营奖励。
第十四条 集聚区认定申报评审、年度绩效考核、奖补资金拨付使用等全过程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集聚区认定和考核并获得本办法所涉及财政资金资助的,一经发现查证,将追回财政资金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海府规〔2024〕8号)的有效期届满,本办法自动失效。
附件1:
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
申 请 表
集聚区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制
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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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区运营机构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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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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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名称 |
具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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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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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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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区开始运营时间 |
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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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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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权属 |
□自有 □租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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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公司净资产 |
上一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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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运营服务人员总数 |
上一年度月均缴纳社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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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总数 |
海洋相关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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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服务活动次数 |
上一年度海洋经济专题活动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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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人数 |
一对一服务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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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区发展自评报告 |
应涵盖如下内容: (一)集聚区的基本情况(包括:区域区位、投资及建筑规模、发展目标、运营现状、获得荣誉等); (二)集聚区内海洋经济领域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三)集聚区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四)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为入驻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 (五)集聚区服务特色(包括:具有示范性的特色服务) (六)主要服务业绩和为入驻集聚区内海洋经济领域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作出的贡献(包括:服务效果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七)下一步发展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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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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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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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入驻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主要业务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企业人数 |
注:按照名单顺序,提供每一家入驻企业的入驻协议、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表、单位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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