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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海市监规【2024】1号
成文日期:2024-02-26
发布日期:2024-03-06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认证检测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4-03-06 10:50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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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认证检测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检测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2024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认证检测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认证及检验检测专业人才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保障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投诉处理、评审咨询、督导调研、课题研究等工作科学、公正、有效开展,规范认证检测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检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的认证检测专业人才智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申请入库专家的初审、发证工作;

(二)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开展活动情况;

(三)安排、指导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组织召开专家全体会议,制定工作计划、总结专家工作、记录专家综合研判和决策意见;

(五)负责专家经费预算及支出等管理工作;

(六)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

(七)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五条 专家库分为认证和检验检测两个领域,遵循专业引领、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科学严谨、廉洁自律。

(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的技术规范和规则程序。

(四)一般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资历(能力);对认证、检验、检测、检查、检定、校准等合格评定活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五)一般应获得经认可机构注册的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服务认证审查员;获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

(六)身体健康,能够履行专业评审工作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影响力,身体健康、思维清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七)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无学术道德问题、信用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等情况。

(九)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的职责:

(一)为制定海口市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为海口市认证行业和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三)为查处认证与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

(四)为开展对认证从业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

(五)为开展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

(六)为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

(七)参与质量认证优秀案例、检验检测创新案例等项目的评审工作;

(八)参与认证与检验检测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协助开展对企业及质量负责人的技术培训工作;

(九)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建立海南自贸港核心区快速反应体系的总体规划和措施提供咨询意见;

(十)参与认证、检验检测相关工作分析会、研讨会、专题调研、风险研判等活动,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十一)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获悉党和政府关于认证与检验检测工作非保密文件;

(二)受邀参与关于认证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各种活动,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案例评审等工作;

(三)随时对接市场监管部门了解或反馈省内外认证与检验检测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出促进认证检测市场平稳较快发展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市场监督部门组织的各类需专家参与的检查、培训、评审等活动,优先从专家库中以公平、协商的方式选取专家;

(五)专家参与评审类活动,独立对评审内容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享有表决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并有权拒绝在不符合本意的结论上签字;

(六)专家库成员享有付出智力支持应获得的劳动报酬,采取任务型管理模式,所得报酬按受邀参加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活动,按规定标准一次一结。

(七)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应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替代和承担所聘用单位的监管职责,也不以专家身份为派出单位推介经营业务。

(八)其他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组织审核的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的拟入库人员,可填写“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检测专家推荐表”,一并将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和电子版,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等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初审。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议名单并向社会面公示后,经局务会审议同意,批准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检测专家库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条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检测专家聘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内,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客观情况变化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增补专家。专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聘任期届满,由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重新聘任并颁发聘书;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续聘的,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任: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

(二)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者;

(三)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无故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达2次以上;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

(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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