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 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 〔2022〕3 号)第“三、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要求, 现将《海口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奖励实施细则》印发 实施,请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奖励
实施细则
为贯彻《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2〕3号)文件精神,落实《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三、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奖励
(一)支持标准
经认定为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贴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经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2)上年度获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三)申报材料
(1)海口市“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奖励”申请表;
(2)省级科技部门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安排
1.网上申请。采取每年集中申请、定期审核的方式。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认定奖励申请。
2.材料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奖励资金拨付。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公示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二、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一)支持标准
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在海口实现转化并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给予20%的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对象是指引进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在海口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
2.科技成果交易费用是指企业购买获得技术或委托合作方(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业等)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技术转让费或技术开发费(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费)。
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海口产业发展需求,在海口落地实施转化,项目的后续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4.申报企业与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不得是隶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也不得存在关联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应依法认定登记。
5.同一成果多次转让不重复奖励,已获批政府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交易补助。
6.申报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并提供能体现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只需提供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需要提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
(三)申报材料
1.申报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的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申请表;
(2)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和登记证明;
(3)当年度企业支付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支付凭证、发票的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企业研发投入明细表;
(5)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任务书;
(6)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7)与技术转让方、开发方不是隶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以及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企业购买海口市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的技术方案(双方盖章);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的费用清单(双方盖章)。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安排
1.网上申报。科技成果转化补助采取统一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发生的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申请。
2.材料初审。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项目评审。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科技成果转化补助项目的交易情况和预期效益进行审核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并核定补助金额等。
4.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拟立项补助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名称、补助金额。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实名提出。市科技主管部门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5.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实施结束,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评审。项目验收参照《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资金拨付。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安排经费预算,分期拨付补助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后即拨付补助资金的3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70%;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款,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
三、科学技术奖项目配套奖励
(一)支持标准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按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奖励对象为获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省科学技术奖奖项的主要完成单位;
2.配套奖励项目为上年度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口国家高新区提名推荐并获评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奖项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1.海口市“科学技术奖项目配套奖励”申请表;
2.市政府提名推荐材料(复印件)和项目获奖批复文件(扫描件);
3.省奖励资金到账凭证。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安排
1.网上申请。采取集中申请、定期审核的方式。申报单位于申报通知发布后向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配套奖励申请。
2.材料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奖励资金拨付。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四、有关事项
1.当年已申报其他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专项的,不影响“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奖励”和“科学技术奖项目配套奖励”项目申报。
2.同一项目已申报其他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专项的,不得申报“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每个单位当年申报“科技成果转化补助”仅限1项,已获得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补助”不再给予支持。
3.本方向支持方式为后补助和分期拨付方式,对项目择优支持,对达不到预期要求的不予立项资助。
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5.本细则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