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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海政发〔2021〕61号
成文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2021-03-17
时  效  性:有效

关于对渣土车、危货车、混凝土搅拌车等运 输车辆进行常态化联合监管的通告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03-17 16:35   来源: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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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对渣土车、危货车、混凝土搅拌车等运车辆进行常态化联合监管的通告

海政发〔2021〕61号

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市容 秩序和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海南省城乡容貌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印发的《海口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战百日行动工作方案》、《海口市依托信息化平台对渣土车、危货车、混凝土搅拌车等运输车辆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联合市交通、交警、住建、应急、园林环卫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对渣土车、危货车、混凝土搅拌车等运输车辆进行联合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行驶的渣土车、危货车、混凝土搅拌车等运输车辆需按交通部门的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平台。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渣土、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运输须取得《道路运输证》、《货车通行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随车携带证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产生单位须做好源头分类,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将混杂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或临时收纳点。

三、渣土、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须按以下要求 密闭运输:

(一)渣土、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应安装全密闭防撒漏装置,如盖板不能全密闭,要加装全密闭帆布。

(二)出工地的渣土、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冲洗,车身、车轮一律不得带泥沙出工地。

(三)渣土、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应密闭装载运输,车厢内装载的货物要低于车箱箱体上沿,盖板、帆布等防撒漏装置不得破损,货物不得裸露,不得沿途遗撒、泄漏,不得超载。

四、车辆运输存在违反本通告要求,违法违规上路运输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执法支队和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对屡次违反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运输处置的施工单位,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纳入海口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联合监管。

五、欢迎广大市民对危货车、混凝土搅拌车和渣土、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可通过“海口市城市管家”微信公众号或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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