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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海政发〔2021〕121号
成文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2021-06-03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的通知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06-03 18:00   来源: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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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的通知

海政发〔2021〕121号

各区分局、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保税区、巡查机动执法支队:

我局2015年7月制定的《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 裁量权标准表》已实施五年,为进一步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 作,现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本通知印发后,《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海政容管发[2017]200号)不再执行。

附件:《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2021年6月3日

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结合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工作,我局制定了《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自由裁量权标准表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设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阶次。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超过追究时效的;

(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轻重等情况综合认定。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轻处罚的。

六、当事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并将当事人的信用信息报送相关信用平台,依法实行联合奖励和惩戒。

七、本自由裁量权标准表中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导致处罚数额重复的,“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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