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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发文字号:海政规字〔2021〕1号
成文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2021-04-13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04-13 18:30   来源: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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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政规字〔2021〕1号

各区政府、市政务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分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桂林洋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分局、各区农业农村局、各区住建局∶

《海口市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举报奖励办法》经2021年4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口市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举报奖励办法》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林业局

2021年4月13日

海口市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秩序,遏制我市违法建筑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建设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加强对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防控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进行举报,协助查处。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本办法所称乱占耕地建房,是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占地建房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巧立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

(六)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

(八)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市综合行政执法各区分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桂林洋执法大队(以上统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立案查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认定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第五条 违法建筑、乱占耕地建房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列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海口市民服务智慧联动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等途径实名举报,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建筑位置或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发生地点,违法基本情况等信息,同时提交能够初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七条 受理平台接收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当日内将举报线索派发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调查核实,同时告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举报人直接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调查核实、反馈情况。

举报人直接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举报的,由首先受理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调查核实、反馈情况。首先受理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对举报线索无管辖权的,应当将举报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应当在收到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1个月内将核实情况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调查核实举报线索时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保等部门协助的,按照《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举报线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按每条线索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内容客观真实;

(二)违法行为主体明确,发生地点位于本市辖区内;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四)举报人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五)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九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计为1条举报线索,按照受理平台的受理时间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计为1条举报线索,由联名者代表领取奖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线索,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是本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聘用工作人员等)或其直系亲属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或以匿名方式举报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楚,举报内容无法确定的;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他人违法并对其举报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应当在查证属实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奖励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用于接收奖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应在举报人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第十二条 任何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予以追回,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理平台和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等情况。

第十四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三)获知举报内容后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四)冒领举报奖励或者为他人冒领举报奖励提供条件的;

(五)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十五条 对其他乱占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和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举报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续建违法建筑和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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