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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发文字号: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4号
成文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2020-12-02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0-12-02 09:10   来源: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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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等文件精神,在综合考察我市各地自然环境、地域特色及产业布局的基础上,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推广,建设科技示范、优势突出、推广辐射作用强、能够带动项目区域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基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科技开发服务机构推广创建,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模式、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转化、示范、集成创新研究,具有一定种养规模和服务功能,具备科技创新能力并形成区域辐射和示范带动效应的示范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主要功能包括:

(一)农业试验与示范推广。

(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新材料的引进、应用展示及宣传推广。

(三)农业技术成果转化与展示宣传。

(四)交流观摩、技术培训等。

(五)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工作。

(六)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

(七)提供可复制推广的产业技术服务。

(八)其他农业科技示范服务。

第四条 海口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实行统筹管理,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工作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

(二)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撤销;

(三)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科技项目对其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扶持机制;

(四)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五)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梳理总结辖区内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情况。并上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的对象是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科研基地、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

第六条 示范基地共建单位可为省市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及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 110服务站或具备农业科技服务业务经营内容的外商投资企业等规模生产经营组织。

第七条 原则上每个镇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同类型的示范基地。

第八条 申请示范基地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设施建设。

1、示范基地具备种植面积 50亩以上的规模或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1)禽类种禽存栏 2000羽以上或商品禽类年出栏 10000羽以上;(2)畜类种畜存栏 200头以上或商品畜类年出栏 1000头以上;(3)渔业养殖池塘养殖 50亩以上,或者流水养殖 20亩以上。

2、若是租赁用地,申请示范基地时的有效租期不少于 5年。

3、配备办公场所、培训场地、培训设施和技术服务网络。

(二)技术团队建设。示范基地有科研院所、高校、农业科技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 110服务站等技术依托单位;具备农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条件。示范基地应配备专用技术工具或设备,能完成技术示范作用,能利用互联网资源、微信群等平台为技术服务提供保障。

第九条 申请示范基地认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1)。

(二)其他有关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照复印件;

2.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拟设示范基地负责人、技术服务人员和合作专家专业、学历、技能等简历情况表、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合作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4.拟设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5.拟设示范基地专用技术工具或设备等硬件清单。

第十条 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常年受理示范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认定的具体审批程序包括:

1.运营机构(企业)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对象作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和复审;

4.市科技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策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示范基地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要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属地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要求做好示范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示范基地事项变更报备制度。示范基地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需向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备:

(一)示范基地迁址;

(二)示范基地名称变更;

(三)开户许可证变更;

(四)示范基地负责人变更;

(五)示范基地临时停止运营不超过 6个月。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一)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

(二)不服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和指导的;

(三)示范基地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未经报备擅自迁址或迁址后不再符合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

(五)未经报备停止运营或经报备后停止运营超过 6个月的;

(六)示范基地转让的;

(七)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八)擅自改变农业科技示范功能的;

(九)已失去示范基地功能作用,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撤销的。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撤销的具体审批程序包括: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现场核查,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撤销决策,公布结果。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评估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评估考核办法在《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经认定后正常运营未满 1年的不得评定为“优良”。

第十九条 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限期半年完成整改。期限届满无法完成整改的,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将示范基地建设纳入农村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首次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在全市范围开展星级示范基地评选工作。星级示范基地分为三星、四星和五星三个等级,逐级评选。星级示范基地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并颁发证书和挂牌。评选条件为:

三星级示范基地:连续两次评估考核成绩为“优良”的示范基地;

四星级示范基地:连续两次评估为“优良”且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资质认定的三星级示范基地;

五星级示范基地:连续两次评估为“优良”且获得国家相关奖励或为海南(海口)农业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星级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将在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新技术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星级示范基地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视情况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3.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评估内容和评分标准



  •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下载
  • 附件1: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
  • 附件2: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doc     附件下载
  • 附件3: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评估内容和评分标准.doc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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