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农业科技 110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口市农业科技 110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0年 12月 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农业科技 110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农业科技 110服务站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创新我市农业科技 110服务机制,加强农业科技 110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以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农业科技 110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是以科技特派员队伍为支撑,以提供农业生产科技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农村、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为农村、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综合性农业科技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服务站主要提供技术服务、农资服务、信息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以及农业科技帮扶等。具体包括:
(一)农技问题咨询与诊断。
(二)技术、产品和农资信息的发布与查询。
(三)农业科技培训。
(四)良种良苗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
(五)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
(六)推动农村科技示范工作。
(七)参与乡村振兴及农业产业发展。
(八)新型农资示范推广。
(九)农产品销售服务。
(十)科技特派员队伍的信息咨询服务。
(十一)其他农业科技服务。
第四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服务站的认定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依据《海南省农业科技 110服务站管理办法》制定市区镇服务站管理的工作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市区镇服务站的认定、考核、撤销;
(三)负责对本市区镇服务站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负责建立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科技项目对服务站运行保障的扶持机制;
(五)负责为全市服务站提供人才、信息、技术支撑,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宣传工作。
(六)负责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告服务站年度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服务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服务站认定
第六条 服务站认定的对象是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服务站依托单位可为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
第八条 服务站一经认定,即同时成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所属技术服务人员直接纳为市(区)级个人科技特派员。依托的企事业单位,除省级科研院所外,直接纳为市(区)级法人科技特派员。
第九条 申请服务站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服务站选址和场地。服务站要选择沿街沿路、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立,便于群众上门求助。门店面积不少于 50㎡。
(二)队伍建设。服务站专职农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 3人。原则上应配备一批兼职的由科技能人、技术员和农业专家团等组成的技术服务队伍。技术人员要专业对口,能讲解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三)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条件。服务站应配备有电脑、电话、交通工具以及工作需要的专用技术工具或设备,能完成农业技术诊断和提供简单的技术调查或技术示范作用。能利用互联网资源为技术服务提供保障。
(四)经费保障。服务站要有企业加盟或自主经营一定的有偿农技服务业务,能自行解决工作经费。
(五)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服务站要自建或与农户合作建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第十条 申请服务站认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海口市农业科技 110服务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1)。
(二)其他有关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照复印件;
2.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拟设服务站站长人选、技术服务人员和合作专家专业、学历、技能等简历情况表、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合作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4.拟设服务站选址和门店照片;
5.拟设服务站门店使用权确权证照或协议复印件;
6.拟设服务站主要服务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硬件清单;
7.拟设服务站有农药销售业务的,提供农药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常年受理服务站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服务站认定的具体审批程序包括:
1.运营机构(企业)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对象作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推荐名单报送市科技管理部门;
3.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和复审;
4.市科技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策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服务站,应在认定结果公布后 2个月内完成服务站门店外观和室内规范建设(建设内容和标准见附件4)。
第三章 服务站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站要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建立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按照属地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和对外科技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服务站事项变更报备制度。服务站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需向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备:
(一)服务站迁址;
(二)服务站名称变更;
(三)开户许可证变更;
(四)服务站负责人变更;
(五)服务站临时停业不超过 6个月。
第十六条 服务站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服务站资格:
(一)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
(二)不服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和指导,长期脱离与科技管理部门联系的。
(三)服务站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未经报备擅自迁址或迁址后不再符合服务站认定条件的。
(五)未经报备停业或经报备后停业时间超过 6个月的。
(六)服务站转让的。
(七)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八)擅自改变农业科技服务功能的。
(九)服务站运行不顺畅,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撤销的。
第十七条 服务站撤销的具体审批程序包括: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初步核查并提出撤销意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后作出撤销决策,公布结果。
第十八条 服务站撤销结果公布后 15个工作日内,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备。
第十九条 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加强对服务站工作的跟踪问效和绩效管理。每年上半年组织对辖区内经认定后运营满 6个月的服务站的上一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服务站工作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服务站数量不超过辖区服务站总数的25%。具体评定办法在《海口市农业科技 110服务站年度工作考核办法》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服务站经认定后正常运营未满 1年的不得评定为优秀服务站。
第四章 资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将农业科技 110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年度工作考核合格、优秀的服务站按年度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各镇政府对本级服务站工作视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服务站加强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并在示范基地建设、农业技术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品种应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申请表
2. 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工作考核办法
3. 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工作考核评分标准与评分细则
4. 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外观和室内规范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