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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口市政府办
发文字号:海府办函〔2020〕334 号
成文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2020-12-10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0-12-10 10:30   来源:海口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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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我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27 日

   海口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范围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确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以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责任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信息化监管平台,并维护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建立卫生监督员制度,落实责任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及考核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组建卫生监督员队伍;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关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并上图入库至信息化监管平台;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监管。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园林环卫、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卫生健康、民政、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宣传和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包含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综合执法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条款。

  第七条 下列场所或区域的责任区按以下方式确定责任人: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

 摊点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各类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该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责任人所指派的负责人员相关信息应当录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信息监管平台,以便随时通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要求: 

  (一)包卫生

  1.负责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清除垃圾、落叶、纸屑、果皮、槟榔水、油污、痰迹等废弃物及污渍,消除蚊蝇滋生场所。

  2.实行垃圾分类装袋,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落地;不得将垃圾、废弃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绿地内。门店内应自备废弃物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

  3.负责在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杂物,保障排水畅通无积水。

  4.建(构)筑物临街屋檐、窗檐、顶棚、阳台无污垢和积存垃圾。

  (二)包容貌

  1.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等户外设置物,做到规范、牢固、无破损和显亮功能齐全,有损坏的,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2.不得有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内外及公共区域内的树木上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3.不得在商(店)铺门前私自设置遮阳蓬,凡设置遮阳蓬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三)包秩序

   1.不得出店经营;不得有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散养家禽等行为。

  2.不得有违法占道停放汽车、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的行为,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不得乱拉电线为电动车辆充电。

  3.不得有擅自拆除、移动、损坏人行道路面、井盖等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绿化树木的行为。

  4.不得有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的行为。

  第九条 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配合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十条 鼓励市民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日常巡查、检查,巡查、检查应做到及时、高效,对存在问题须及时发现,并劝阻、教育当事人整改,并由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组织数字巡查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对市民、媒体投诉举报,其他单位反馈的问题进行核查,在核查属实后半小时内须将需处置的事项派发至相应的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并监督办理情况。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发现存在问题或接到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的相关指令后,应当在半小时内到现场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任人属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等非经营性单位的,应当同时报市、区人民政府直接或者协调其主管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属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单位的,应当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信用(海口)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记入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责任人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施重点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在市级纸媒、行业权威报刊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网络媒体信息平台予以曝光;

  (三)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区域检查评比公示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实行“日检查、周评比、月公示”工作机制。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 效显著的,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对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市政府对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对考核不达标的进行问责,考核和问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中存在发现问题不报告、执法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由市、区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海口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桂林洋开发区、江东新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由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园林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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