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行政许可 | 46010000CG-XK-0006 | 瓶装燃气分销网点许可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企业设立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的,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市市政管理局 | 已委托各区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