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行政许可 | 46010000CG-XK-0003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核发、延续核发)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36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初始、延续核准 2、《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2013年9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市、县、自治县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其安装、维修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提供的配套器具(含调压器、计量表、阀门、联接管、密封件),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当地气源使用要求 |
市市政管理局 | 2015-6-5海南省人民政府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将该项许可下放给市市政市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