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其他行政权力 | 46010000CG-QT-0010 | 对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排水设施的批准 |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2012年5月30日修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