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更新时间:2020-05-13 来源:市财政局 作者: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行政处罚
|
46010000CZ-CF-0029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财政局
|
|
录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