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购人的处罚
更新时间:2020-05-13 来源:市财政局 作者:
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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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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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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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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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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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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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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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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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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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000CZ-CF-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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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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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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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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