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更新时间:2020-05-13 来源:市财政局 作者:
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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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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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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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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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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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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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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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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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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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000CZ-CF-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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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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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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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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