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更新时间:2020-05-13 来源:市财政局 作者:
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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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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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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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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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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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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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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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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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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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000CZ-CF-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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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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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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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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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市财政局仅对非税收入相关处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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