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第一批)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07-29 16:54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设备已不在原址现场,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决定对海口金旺泉工贸有限公司等46家单位129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第一批) (点击查看)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联系人:李娟,联系电话:6676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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