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江东院区永久性方舱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救治能力提升项目(A包))
一、项目编号:HNJY2023【96】-A
二、项目名称: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江东院区永久性方舱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救治能力提升项目(A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H座23H房
邮编:342100
法定代表人:吴科兴 联系电话:13379977108
被投诉人一: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15号
联系人:林工 联系电话:0898-36663923
被投诉人二:海南建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街道大英山东一路8号国瑞城名仕苑4号楼2单元2层201房
联系人:王纯赛 联系电话:0898-65819810
四、项目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二海南建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被投诉人一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江东院区永久性方舱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救治能力提升项目(A包)(项目编号:HNJY2023【96】-A)(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2023年10月27日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11月27日发布中标公告。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中仪医疗器材(广东)有限公司。
投诉人是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之一,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8日就本项目的评审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2月6日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内容不满意,遂于12月11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并于12月13日通知两被投诉人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并送达投诉书副本。现本次投诉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提起的本次投诉中,投诉事项一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本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
六、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