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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结果公告 (海财采〔2023〕2818 号)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3-10-13 10:19   来源:市财政局  

一、项目编号:HNZY2020-15E

二、项目名称:海口市档案新馆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斌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16-3号康业花园西湖苑G座11A室

当事人2: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洪

地址:海口市玉沙路 16 号富豪花园 C 座南楼 809 室

当事人3:海南大凯智慧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翔

地址:海口市海甸五西路 28 号建安大厦 13 楼

四、项目基本情况

海口市档案局委托海南政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开展海口市档案新馆设备采购项目(E包)活动(项目编号:HNZY2020-15E,以下简称档案馆E包项目),预算金额1501870.39元。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燊公司)、海南大凯智慧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凯公司)、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利公司)系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为金燊公司,中标金额1456786.99元。经查,该项目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罚决定和依据

金燊公司、大凯公司、集利公司的投标文件部分内容高度一致,且大凯公司承认当事人的授权代表牛俊功安排其亲属钱满娜代表大凯公司参与投标,集利公司承认其员工林山花借鉴了当事人及大凯公司的投标文件,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串通投标的情形。另鉴于大凯公司、集利公司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金燊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计11654 元;

(二)将金燊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对大凯公司、集利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7283元。

六、其他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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