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海口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制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信息参考,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 海口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目标导向、科学规范、结果运用的原则,实现物有所值基本目标。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设立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监督指导市级各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绩效复评;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六条 市级各预算单位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复评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加强本单位采购项目管理。市级各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下属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审核汇总材料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政府采购结果的需求相关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
(四)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根据物有所值的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 ~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一般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市级各预算单位全覆盖自评,根据市财政局统一要求,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同时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自评表》(附件2)填报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绩效自评结果开展抽查复核,重点复核绩效自评工作是否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数据是否真实、绩效完成目标是否准确等。抽查复核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财政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自行组建评价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自行组建的评价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商业信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业能力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运用数据对比、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项目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确保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评价机构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主体。
市级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级各预算单位对评价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市财政局将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与次年部门预算安排挂钩。
市财政局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排名通报机制,对未按要求开展采购单位自评、评价结果为差、自评和财政复评结果差异较大的项目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
市财政局督促市级预算单位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及分配预算资金、调整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市级预算单位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认真整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市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附件3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绩效评价指标根据政策变化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四条 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2.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3.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情形
附件1
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采购单位名称: 采购经办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采购方式 | 预算金额(万元) | |||||||
项目概况 | |||||||||
代理机构名称 | |||||||||
代理机构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中标(成交) 供应商名称 | 注册所在地 | ||||||||
中标(成交)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
验收日期 | 验收意见 | ||||||||
验收人员 (采购方) | 验收人员(供货方) | ||||||||
是否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 1. □否; 2. □是。 | ||||||||
第三方人员是否参与验收 | 1. □否; 2. □是,身份: ,姓名: 身份: ,姓名: | ||||||||
备注 | |||||||||
附件2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价表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分值 | 自评分 | 复评分 |
经济性指标 | 19 | 预算编制 | 政府采购预算 | ①年初未编制采购预算(执行中下达的资金除外);②采购预算测算依据不充分。每存在一项问题的,扣1分,扣完为止。 | 2 | ||
采购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且不专门预留的原因不充分的,扣2分。 | 2 | ||||||
采购需求 | 需求合理性 | ①采购需求是否合规、完整、明确,是否准确、细化。②采购需求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③需要进行需求调查的项目是否开展需求调查。④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是否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⑤是否按要求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每存在一项问题的,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采购实施计划 | ①未编制采购实施计划;②采购计划与采购需求不匹配。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2 | |||||
风险 控制 | ①未对项目进行内部审查的;②属于重点审查的项目未进行重点审查的。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2 | |||||
资金效益 | 资金节约率 | 对比预算的资金节约率,公式:资金节约率=(预算额-合同额)/预算额,节资率低于1%的扣2分,低于2%的扣1分。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 | 2 | ||||
资金支付进度 | 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超过5个工作日支付资金的,扣1分;超过10个工作日支付资金的,扣2分;超过15个工作日支付资金的,扣3分;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支付资金的,扣4分。 | 4 | |||||
效率性指标 | 22 | 采购计划备案 | 采购计划编制规范 | ①是否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备案政府采购计划;②实施计划所附资料是否准确、完整。每存在一项问题的,扣1分,扣完为止。 | 4 | ||
单项实施计划执行 | 方式合理性 | ①采购方式未与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相契合;②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未经过审批的。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4 | ||||
实施及时性 | 采购意向公开后无特殊原因未在拟实施月份启动采购程序,扣1分。 | 1 | |||||
采购执行效率 | 采购成功率 | 采购活动未一次完成,存在因自身原因导致废标重新采购的,扣1分;存在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扣3分。 | 4 | ||||
质疑处理时间 | ①出现质疑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答复的;②质疑答复结果未向社会公开的。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2 | |||||
确定中标(成交)时间 | ①评审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②未在发出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每存在一项问题的,扣2分,扣完为止。 | 4 | |||||
合同签订及备案时间 | ①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②未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备案合同并上传合同附件的。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3 | |||||
有效性指标 | 27 | 验收组织 | 履约规范性 | 除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外,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扣3分。 | 3 | ||
合同变更合规性 | 合同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执行,扣3分。 | 3 | |||||
项目验收 | 履约验收时限 | 未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的,扣1分。 | 1 | ||||
政府采购合同 | ①未制定完整的验收方案;②未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③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未邀请实际使用人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④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⑤验收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告。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验收结果 | 验收结果未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扣2分。 | 2 | |||||
需求达成度 | 采购结果未真正满足采购需求和达成采购目标的,扣3分。 | 3 | |||||
政策功能 | 政策落实 | ①是否支持节能环保(绿色)产品;②是否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残疾人就业企业、监狱企业发展;③是否贯彻落实国家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和创新产品首购、订购政策;④是否支持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采贷)工作,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⑤是否支持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或者视项目情况取消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⑥是否落实绿色建材产品要求;⑦是否落实绿色包装和绿色运输要求。适用于上述政策的项目却未落实相应政策的,每存在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8 | ||||
满意度调查 | 调查对象满意率 | 政府购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根据社会满意度调查情况合理计分。 | 2 | ||||
公平性指标 | 32 | 资格条件 | 供应商基本条件 | ①供应商未满足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要求;②未对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查询。每存在一项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 | 4 | ||
评审办法 | 需求相关性 | 评审办法选择未与需求相匹配,扣2分。 | 2 | ||||
评审因素合理性 | ①评审标准是否量化;②价格分值设置是否符合规定;③评审因素是否与质量和服务相关。每存在一项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 | 6 | |||||
采购文件 | 需求相关性 | ①是否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②是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每存在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 4 | ||||
文本规范性 | ①采购文件是否完整;②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信息公开 | 信息发布媒体 | 意向公告、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包括补充合同公告)、验收公告等信息发布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政府门户网上公开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6 | ||||
信息内容完整性 | 信息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3 | |||||
文本规范性 | 未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公告范本,扣2分。 | 2 | |||||
其他加分项 | +5 | 惠企政策成 果 | 引导供应商参与合同融资政策 | 该项目配合供应商办理合同融资(政采贷)并申请成功的,加1分。 | +1 | ||
保证金 政策 | 该项目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每符合一项,加1分;以保函形式收取投标保证金且投标(响应)保证金不超过预算金额0.5%的,加0.5分;以保函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且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5%的,加0.5分,最多加2分。 | +2 | |||||
预付款制度 | 该项目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的,每符合一项加1分,最多加2分。 | +2 |
备注:(表中绩效评价指标如涉及政策更新,将适当进行调整)
附件3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情形
序号 | 指标内容 |
1 | 招标(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设置指定品牌、地域限制,以及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指定产品。 |
2 | 招标(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年限等限制性条款。 |
3 | 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外地企业在本地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 |
4 | 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必须在本地区设有研发、综合加工场所。 |
5 | 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
6 | 未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7 | 采购信息变化未发布更正公告。 |
8 | 未按规定期限延长开标时间。 |
9 | 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
10 | 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者未按规定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
11 | 未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12 | 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13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转非招标方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 |
14 | 采购进口产品未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核准。 |
15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1.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2.超过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采购)。 |
16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
17 | 未按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
18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处以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