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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报告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09-27 21:59   来源:市财政局  

省财政厅: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目前监督评价工作基本结束,现将考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考核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抽查了2家代理机构代理的海口市本级2020年10个政府采购项目,分别为海南卓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5个项目和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5个项目,其中公开招标5个、竞争性谈判1个、竞争性磋商4个。采购资金成交总额约为4138.1514万元。其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涉及的项目数量有4个,涉及的项目总金额为2432.9197万元。

  根据《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进口核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信息公告、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质疑答复、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二)考核方式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文件为依据,采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考核组书面审查、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考核方式,针对考核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并撰写现场考核工作报告,确保考核工作不走过场,真正达到预期的考核目的。

  二、被检查代理机构基础指标

  (一)海南卓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海南卓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经营年限为6年,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缴纳社保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为6人,其中具有3年及以上本行业工作经验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为6人,具有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资质或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为5人。近三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为43.85%,净利润基本大于0,近三年每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个数分别为2018年的32个、2019年的20个、2020年的22个。

  该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注册成立,办公地址与采购网备案地址一致,专职从业人员名单与备案信息一致,缴纳的社保记录真实有效,近3年不存在失信和受处理处罚情况。

  (二)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年限为17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缴纳社保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为110人,其中具有3年及以上本行业工作经验的专职从业人员18人,具有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资质或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0人。近三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为75.33%,净利润大于0。

  该公司于2004年注册成立,办公地址与采购网备案地址一致,专职从业人员名单与备案信息一致,缴纳的社保记录真实有效。

  三、主要问题

  (一)属于采购人责任问题

  在抽查的10个项目中,采购人未按规定期限在指定媒体发布合同公告的项目4个,违反了《条例》第50条、财库〔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1个,违反了《采购法》46条、《条例》第67条、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4项的相关规定。

  (二)属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

  在抽查的10个项目中,3个项目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违反了《条例》第33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20条的相关规定。

  四、问题产生原因

  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分析,主要原因有:

  (一)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滞后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合同时间与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存在较大的时间差。代理机构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收到合同时,以收到合同的时间计算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期限。

  (二)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的后续跟进不到位

  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缺乏必要的沟通,没及时告知采购人按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及时送达代理机构,导致合同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保障金退还工作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受到制约。

  (三)公司内部不同事项负责人缺乏业务交流

  接收并公告合同与退还保证金事项由不同的专人负责,负责退还保证金的工作人员不了解签订合同时间,而是以合同接收时间来退还保证金,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里按时退还保证金。

  五、相关处理意见及工作建议

  (一)处理意见

  1.针对未按规定时间发布合同公告的涉及3个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库〔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关采购人“责令整改”的处理。

  2、针对未按规定的期限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1个,违反了《采购法》46条、《条例》第67条、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4项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关采购人“责令整改”的处理。

  3.针对“未按规定和退还保证金”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相关采购人给予“责令整改”的处理,对海南艺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责令整改”的处理,扣2分,对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责令整改”的处理,扣4分。并要求其在以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查漏补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强财务管理,避免相同的问题反复出现。

  (二)工作建议

  1.优化完善公司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各项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落实的前提和基础。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

  2.提高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业务水平。常态化进行从业人员的交流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提高业务水平,使其工作更加细致严谨,在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层面上更进一步,促进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

  3.监管部门继续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严格依法处理投诉和举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监管效果。建立财政与审计、监察定期沟通机制,突出审计重点,促进政策执行机制的完善和采购行为规范。建立定期不定期抽查日常监督检查机制,从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文件制定、采购信息公开、专家评审、合同签订及备案等方面检查,实现政府采购从重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

  4.建立依法监督问责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各参与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一是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根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担当的不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问责要依法。政府采购既涉及行政层级的内部管理,又涉及政府相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管,同时还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因此要依法做好监督问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实联合惩戒,将失信行为公开,逐步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环境。

  5.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力度。一是加大对采购人的宣传和培训,严格制止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正当倾向,创造公平的采购环境。二是加大采购代理机构的培训力度,提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的意识,强调违规操作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三是要加强对广大供应商的宣传,在培养供应商守法意识的同时,强化供应商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海口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6日


  • 附件2:海口市财政局2021年海南省代理机构检查基础数据汇总表.xls     附件下载
  • 附件1:海口市财政局2021年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xlsx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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