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明确如下:
一、关于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投标保证金,若是根据项目特点必须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银行电汇、转账支票等非现金形式进行提交,任何单位不得拒绝。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电子保函形式缴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办理可在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务服务-交易指南-《电子保函操作手册》”查询。
二、关于优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供应商诚信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关于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及时上缴国库。对此类投标保证金,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上缴;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人上缴;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上缴本级国库。
四、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规定的政策宣讲和落实督导,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海口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