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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口市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17-02-27 17:36   来源:市司法局  

目录

第一部分   海口市司法局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十、 省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司法局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海口市司法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1]21号)设立海口市司法局,做为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上述文件,本部门主要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订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各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

(五)组织实施年度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九)指导、监督和管理违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承办涉港、澳、台有关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组织开展有关专题的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指导并参与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内部审计和枪支弹药、警用服装、警务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四)负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十五)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六)检查指导各区司法行政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海口市司法局本级

2.海口市罗牛山强制隔离戒毒所

    3.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

4.海口市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

  第二部分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件)

      附件: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附件1)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附件2)

            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附件3)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附件4)

            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附件5)

            6.部门收支总表(附件6)

            7.部门收入总表(附件7)

            8.部门支出总表(附件8)

            9.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附件9)

            10.省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表(附件10)

      第三部分 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205.24万元。其中,收入总计4,205.24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4,205.2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支出总计0万元。

二、关于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205.24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451.81万元,主要原因是职工干部、离退休人员工资的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3,506.39万元,占83.3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02.31万元,占9.5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81.23万元,占1.93%;住房保障(类)支出215.31万元,占5.12%。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710.4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85.98万元,主要是人员增加,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司法(款)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预算数为402.3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51.80万元,主要是局机关、局属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增加。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司法(款)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81.2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54万元,主要是新增了公务员医疗补助。

4.住房保障支出(类)司法(款)住房改革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15.3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0.5万元,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基本支出增加。

三、关于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3,169.2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721.3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447.8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设备购置。

四、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97.7万元,其中:

无因公出国(境)经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4.5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27辆(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94.5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4.7%,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对公务车辆及执法执勤用车进行统一管理,合理调度,减少使用年限较长,维修成本较高公务车辆,减少浪费。 

公务接待费3.2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2017年我局部门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省内外司法行政单位到海口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交流学习发生的接待费;承担上级及省内(处)相关部门到海口开展考察、交流、调研等接待任务。

五、关于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无安排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与上年一致。

六、关于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口市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4,205.24万元。

七、关于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收入预算4,205.24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4,205.24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八、关于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2017年支出预算4,205.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69.24万元,占75.36%;项目支出1,036.00万元,占24.64%。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海口市司法局本级、海口市罗牛山强制隔离戒毒所、 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海口市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海口市司法局桂林洋司法所5家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75.05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海口市司法局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6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6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12月31日,海口市司法局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7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19辆。单位无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海口市司法局四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为1001,4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法律援助、基层司法业务、其他司法等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司法(款)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局机关、局属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司法(款)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主要是新增了公务员医疗补助。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司法(款)住房改革支出(项):指用于本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基本支出。

十六、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八、“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九、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附件-1).xls     附件下载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附件-2).xls     附件下载
  • 省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表(附件-10).xls     附件下载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附件-5).xls     附件下载
  • 部门收入总表(附件-7).xls     附件下载
  •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附件-9).xls     附件下载
  • 2017年海口市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说明.doc     附件下载
  • 部门支出总表(附件-8).xls     附件下载
  •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附件-3).xls     附件下载
  • 部门收支总表(附件-6).xls     附件下载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附件-4).xls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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